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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CC 5293/2025
[2026] HKMagC 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5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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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罪日期: |
2026年2月27日 |
| 判刑日期: |
2026年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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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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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被告人承認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違反香港法例(2024年第6號)《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24(1)(b)條。
2. 控罪指被告人於2024年9月26日至2025年11月18日期間,在其Facebook帳戶發布共130則具煽動意圖的帖文。
承認事實
3. Facebook為廣泛使用的社交平台,帳戶持有人可以透過平台發布帖文、分享照片及向公眾發布訊息或影片,亦可刪除或編輯帳戶內容,並設定瀏覽權限。
4. 被告人於關鍵時刻以個人名義在Facebook註冊帳戶「林宗明」,並於2024年9月26日至2025年11月18日期間發布並容許公眾瀏覽130則帖文。其內容包括﹕110則針對香港警隊、司法機構、司法人員及個別政府官員;7則是針對選舉制度並鼓勵選民杯葛選舉;7則主張推翻香港特區政府及其依法制定的事項;3則意圖引起本地居民與商界人士的憎恨或敵意;3則屬煽動他人作出暴力作為或不遵守法律或不服從依法發出的命令。[1]
5. 警方經調查後於2025年11月18日以上述罪名將被告人拘捕。被告人警誡下說﹕「我寫嘅係為國家寫嘅,包括一切批評。」
6. 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警誡下承認涉案帳戶由他一人擁有、控制及使用;所有帖文是由他發布的;他對國家、司法機構、法官、警察心存怨恨、憎恨,以帖文發洩不滿情緒。
輕判請求
7. 被告人現年68歲,已婚,與太太同住。太太現年65歲,與被告人結識至今逾45載,兩人無子女。被告人另有一名95歲的母親,患有心臟病,行動不便,需以輪椅代步。此外,他亦有4名皆年逾70的兄長,均健康欠佳。
8. 被告人接受至大學程度的教育,畢業後長期從事翻譯工作,曾參與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翻譯工作,直至2012年退休。他熱心社會服務,曾因提供免費翻譯服務,於2020年獲小腦萎縮症協會頒發感謝狀,以資表彰。
9. 辯方力陳,被告人初犯,一生奉公守法,本案僅屬情緒性發洩,他並無政治聯繫或背景。辯方亦指,被告人發布的內容多為重覆性的言論,屬於「一名固執長者的非理性宣洩」,且關注度不高。
10. 辯方另呈上16封求情信,出自被告本人、妻子、兄長及親友,足見他現深感悔意,且過往擁有正面良好的品格。
量刑
11. 上級法院沒有為「煽動罪」訂下量刑的指引。在2024年3月23日正式生效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機關把舊控罪的最高刑罰,從初犯者2年監禁、再犯者3年監禁,大幅提升至7年監禁。此舉無疑反映了加強打擊煽動罪行的立法原意及目的。由於煽動罪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之一,維護國家安全必然是量刑時的根本考慮。法庭在量刑時必須按案件的情節作出考慮,包括犯案的處境、手法、次數、規模、被煽動的對象、風險、後果等去釐定犯案者的具體刑責。此外,法庭亦必須顧及此項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目的是防止犯案者透過煽動性的作為,引起、激起、煽惑或感染他人,產生或認同犯案者的信念,從而以不合法的手段實現主張。因此,法庭必須以阻嚇性的刑罰為量刑的首要考慮,及早制止煽動性的行為所宣揚的思想在社會蔓延及滲透,帶來破壞社會秩序的風險和後果。
12. 本案中,被告人自2024年9月26日至2025年11月18日期間,約14個月的時間,透過互聯網上一個廣泛使用的社交平台發布共130則帖文。該發布渠道具即時傳播、擴散迅速及內容長期留存的特性,致使相關言論在短時間內在公共領域影響廣大受眾。以數量與頻率衡量,被告人平均每月發布約10則帖文,顯示行為具持續性與系統性,並非偶發的表現。
13. 從紀錄顯示,網民分享數目為4,回覆為38,讚好僅5。表面上看似關注度有限,惟被告人帳戶為公開設定,任何公眾人士均可自由瀏覽,致實際閱覽人數並不以互動數字為限。閱讀者多屬被動受眾,往往不會留下分享、回覆或讚好的紀錄,因此,互動數據不足以反映言論的傳播範圍與影響深度。不過,本席接納辯方所言,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的言論成功煽惑受眾付諸行動。因此,本案不具備加重刑責的因素存在。
14. 就內容而論,帖文中約有14次提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此口號為2019年由反修例事件所引發的社會動亂中,示威者經常呼喊的口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於2021年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唐英傑 HCCC 280/2020中,早已裁定此陳述帶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的含義,亦可能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被告人的主張無疑是危害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該判詞得到廣泛的報導,被告人不可能不知道該陳述的含義。
15. 綜觀所有帖文,被告人以轉載新聞素材及他人的文章為引子,反覆咒罵並詆毀警隊、司法人員及政府官員,口號式稱呼如「黑警」、「黑法官」屢見不鮮,並以濫用暴力、製造冤獄等毫無根據的指控加以抹黑。該等言論非僅情緒性宣洩,實具系統性與持續性,旨在挑起公眾對執法與司法機構的仇恨與藐視。其帖文主調渲染執法與司法已成為一種政權,以煽惑性語句鼓吹反抗與抗爭,蓄意削弱執法機關和司法系統的公信力與權威,動搖維繫社會正常運作所需的法律與秩序基礎,足以破壞社會穩定並危害公共安全。
16. 此外,被告人對行政長官、保安局局長等政府官員的惡意中傷與失實指控,非但激化市民與政府之間的情緒對立,亦重提2019年的社會暴亂,透過鼓勵選民投白票及挑撥市民與商界的矛盾,促成社會分化與撕裂。煽動罪的防患於未然要旨,在於阻止極端思想不受約制地擴散,避免言論轉化為行動,從而演變為對公共秩序及國家安全的實質威脅。
17. 本席考慮了被告人的犯案處境、手法、訊息的內容、對國家安全構成的潛在風險,以及所有情況後,採納15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可獲1/3的量刑扣減,刑期下調至10個月。除了認罪折扣之外,本席必須考慮被告人有否其他減刑因素,可獲得進一步刑期扣減。
18. 根據一般量刑原則,刑罰對被告人的家庭所帶來的困境,通常不能構成減刑理據,原因是犯案人在干犯罪行前,理應已預見其行為對家人所帶來的衝擊與後果。[2]
19. 本席已反覆細閱席前16封求情信。各撰寫人憑本身與被告人的交往與經歷,詳述被告人的成長背景、人生經歷、品性、工作及待人處事的態度,並細緻地描繪其對母親、妻子、兄長、家庭成員、朋友的照顧與承擔。綜觀諸信,撰寫人真誠地對被告人作出多方面的正面評價和肯定,有助法庭更加立體地了解其品格特質,並顯示其特別重視家庭倫理與孝道。鑑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與其過往正面良好品格不符,且其母親年邁體弱,需要被告人協助照顧。本席酌情考量,可以對被告人的處境格外開恩,減刑2個月。除此之外,本席看不到其他減刑因素。
20. 基於上述的理由,被告人被判監8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李庭偉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律師文浩正先生代表被告人。
[1] 詳情見承認事實的附件A及B。
[2] 見HKSAR v To Yiu Cho (杜耀祖), CACC 14/2009:
“17. … We note that in Sentencing in Hong Kong 5th Ed. at 339 the learned authors observe that generally speaking “family hardship which is usually attendant upon the conviction is to be viewed as part of the price the accused must pay for the crime” and that “the adverse effect of imprisonment upon an offender’s family is not normally a factor to be taken into account”. They also refer to the observation of Silke VP in R. v. Chin Hon Yuen CACC393/1988 (unreported) where he said that “Family circumstances are matters which a wise man would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before he commits an offence and not af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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