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77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773號
----------------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
訴 |
|
| |
陳敬賢(第一被告人) |
|
| |
黃敏英(第二被告人) |
|
----------------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Ms Sezen Ch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錫濂, 黃國基, 吳志彬律師行律師Mr Ben WONG
Kwok Kee,代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
----------------
判刑理由書
----------------
1. 兩名被告承認一項爆竊罪,被判罪名成立。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控方案情
2. 受害人是大埔昌運中心京都酒樓的兼職女侍應。她在2009年5月13日下午6時45分返回酒樓工作。她把她的手袋放在更衣室一個儲物櫃內,她有把儲物櫃鎖上。在同日十一時許,受害人發現她的儲物櫃被打開,她的手袋和罪行詳情所列出的物品不翼而飛。她於是報警。
3. 警方進行調查,從昌運中心的閉路電視中,警方發現被告和另一名男子在當日晚上十時許曾進入案發的更衣室,而第二被告則在外面把風。在10時03分左右,其中一名涉案男子把受害人的手袋盜取出來,交給另外一名男子。
4. 2009年5月20日晚上9時,警員1749在大埔當值,他認出上述閉路電視所錄取的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的影像,於是要求增援。
5. 警員在大埔中心截查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在警誡下,第一被告承認他夥同第二被告和另一名叫Gary的男子潛入那更衣室爆竊。他和同黨撬開更衣室的門鎖,而第二被告則在外把風。事後他把那螺絲批棄掉在林村河,而受害人手袋內不值錢的東西亦棄置了。第二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她只是把風,而第一被告是他的男朋友。
6. 稍後,第一被告在警誡下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1)2009年5月13日,他提議到更衣室爆竊;
(2)他用了一支螺絲批爆竊;
(3)他在當日晚上十時許叫第二被告進入該更衣室,看看有沒有人在,然後他叫第二被告在昌運中心的行人天橋把風;
(4)他和另一名男子看見大門沒有上鎖,他們輕易進入那地方;
(5)他弄開不少儲物櫃,而從其中一個偷取了涉案的手袋;
(6)事成後,他們三人到達風水廣場分贓,他和第二被告拿取那總共280元的甜品券,而另一名男子則拿了那錢包及350元現金,其他物品都被棄掉;
(7)他承認把兩本銀行存摺和一束鎖匙棄置在商場內的一個垃圾桶內。
7. 第二被告在警誡下進一步承認下列事項:
(1)在5月13日晚上,第二被告和第一被告及另一名在逃人士在大埔中心,當時第一被提議到附近的職員室偷東西;
(2)第一被告帶他們到昌運中心,並叫第二被告把風;
(3)他們叫第二被告進入那房間看看有沒有人;
(4)第一被告和另一名男子在房內偷東西,而她則在外把風;
(5)沒多久,第一被告和那男子偷了一個手袋,他們到一個商場去查看手袋內的東西;
(6)她和第一被告拿了那些甜品券,而那男子則拿了錢包內的金錢。他們把其餘東西都棄置了。
求情理由
8. 第一被告現年34歲。第二被告29歲,是第一被告的女朋友,他們二人在犯案時都是無業。他們二人都有悔意,在被捕後便如實招認犯案的情況。
9. 兩名被告不是在案發現場被捕,控方是倚賴閉路電視的錄影才把他們緝捕歸案。
10. 他們二人都沒有帶背囊,犯案的行為亦不是預先計劃。他們只用了二至三分鐘,搜掠後更離開更衣室。辯方接受受害人的金錢損失大約是630元。第一被告是主使人,第二被告則受第一被告影響,只是把風。
11. 第二被告呈上她所寫的及她父親的求情信,她在監禁期間有了信仰,知道自己行為、想法的千瘡百孔。
判刑
12. 第一被告有六項刑事紀錄,在2004年有兩項同樣的爆竊定罪;第二被告則有三項盜竊罪的紀錄而在本年7月13日被判入獄兩個月,在8月中出獄。這和第二被告在求情信上說「因為今次第一次坐牢,方知道我的父母有幾傷心及難過」的說法有所出入。
13. 兩名被告最實質的求情理由是他們坦白認罪,這使他們有三分一刑期扣減。
14. 一般非住宅的爆竊罪行的刑期起點是兩年半。本席接納本案並不是有慎密策劃的爆竊,而受害人所失的金錢財物約是630元。當然這並不包括受害人的手袋和錢包。
15. 第一被告有相同前科,理應有加重刑罰的情況,但本席在考慮本案案情之後,以兩年半作為起點,因為第一被告認罪而減刑至20個月。第二被告是同黨,但本席考慮第二被告的把風角色和受到她男友第一被告的影響,決定從輕發落,以18個月作為起點。她的認罪使刑期減至12個月。本席希望她真能痛定思痛,改過自新自新,誠如她在求情信所言「不迷失了自己及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