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324/2009
HCCC324/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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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被告喺春葵樓地下升降機大堂被警員截查,警員從佢孭住嘅斜孭袋中發現一個紙袋,內有兩個膠袋,膠袋內有數粒嘅毒品,被告承認嗰啲係白粉,佢負責帶嘅啫。警員拘捕警誡被告之下,被告講「你都喺我個斜孭袋度『抄』到10安『四仔』咯,得喇」。毒品化驗之下,證實為內含194.45克海洛英鹽酸鹽嘅280.16克混合劑。有關嘅毒品總市價當時為十七萬多元。 被告現年50歲,共有十五次被定罪嘅紀錄,當中有多次牽涉危險藥物嘅案底,最後一次係與本案嘅控罪相同,佢喺2008年7月被判監18個月,喺2009年1月22日先至獲釋,半年未及即干犯本案。 大律師求情嘅時候指被告因為右手傷殘,謀生能力有限,又要照顧患病嘅女友,先至會重蹈覆徹,挻而走險,希望本席能考慮佢個背景,同埋佢承認控罪,予以輕判。 本席喺量刑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所牽涉嘅毒品,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與及佢同埋佢嘅家人所撰寫嘅求情信。 本案係涉及194.45克嘅海洛英鹽酸鹽,根據劉德明案例嘅指引,納入50至到200克嘅量刑界別,即係起刑點應該係8年至到12年。本席以12年作為本案嘅起刑點,被告係喺案中案完結之後,本席裁定佢個招認證供係自願提供先至轉為認罪,雖然佢認罪,免卻咗陪審員費用嘅開支,以及陪審員可能面對嘅不便,但係依然浪費咗法庭時間同埋公帑,包括檢控程序,以及法律援助所引發嘅費用,佢並不能獲得一早認罪可以獲得嘅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楚平 CACC 217/2008,本席予以四分之一嘅量刑扣減,判刑9年。
案情指被告喺春葵樓地下升降機大堂被警員截查,警員從佢孭住嘅斜孭袋中發現一個紙袋,內有兩個膠袋,膠袋內有數粒嘅毒品,被告承認嗰啲係白粉,佢負責帶嘅啫。警員拘捕警誡被告之下,被告講「你都喺我個斜孭袋度『抄』到10安『四仔』咯,得喇」。毒品化驗之下,證實為內含194.45克海洛英鹽酸鹽嘅280.16克混合劑。有關嘅毒品總市價當時為十七萬多元。
被告現年50歲,共有十五次被定罪嘅紀錄,當中有多次牽涉危險藥物嘅案底,最後一次係與本案嘅控罪相同,佢喺2008年7月被判監18個月,喺2009年1月22日先至獲釋,半年未及即干犯本案。
大律師求情嘅時候指被告因為右手傷殘,謀生能力有限,又要照顧患病嘅女友,先至會重蹈覆徹,挻而走險,希望本席能考慮佢個背景,同埋佢承認控罪,予以輕判。
本席喺量刑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所牽涉嘅毒品,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與及佢同埋佢嘅家人所撰寫嘅求情信。
本案係涉及194.45克嘅海洛英鹽酸鹽,根據劉德明案例嘅指引,納入50至到200克嘅量刑界別,即係起刑點應該係8年至到12年。本席以12年作為本案嘅起刑點,被告係喺案中案完結之後,本席裁定佢個招認證供係自願提供先至轉為認罪,雖然佢認罪,免卻咗陪審員費用嘅開支,以及陪審員可能面對嘅不便,但係依然浪費咗法庭時間同埋公帑,包括檢控程序,以及法律援助所引發嘅費用,佢並不能獲得一早認罪可以獲得嘅三分之一嘅量刑扣減,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楚平 CACC 217/2008,本席予以四分之一嘅量刑扣減,判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