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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56/2023
[2025] HKCFI 4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156號
(原沙田判法院定額罰款(交通違例)案件2022年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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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4年2月7日 |
| 判案日期: |
2025年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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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理 由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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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上訴人在裁判官覃有方(下稱「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橫過雙白綫」罪[1]罪名成立,罰款$2,500元及需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2. 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中同意他應就有關判罰作出覆核並撤銷上訴人須要參加駕駛改進課程的命令。
案情
3. 控方案情指,上訴人於2022年5月6日上午9點29分左右,於亞公角街臨近燈柱EA6817(沙田方向),駕駛一輛展示登記號碼XJ 5903的的士(下稱「該的士」),在放置有連續雙白綫的道路標記的車路上,在無合理辯解下,沒有確保其駕駛的該的士的任何部分不駛越該道路的連續雙白綫或該綫的任何部分。
4. 控方第一證人為電單車司機,在案發時目擊該的士與他的電單車平排行駛,而當時該的士在逆綫道上行駛。其後,該的士前方有一輛小巴迎面而來,他見該的士與小巴距離越來越近,最後該的士在距離他只有1米的前方橫越雙白綫切入其行車綫,導致他需要急刹及響號。
5. 上述案情與第一證人提供的行車記錄片段相符。
6. 上訴人不爭議他曾橫越雙白綫,但指稱他有合理辯解。審訊時,上訴人指他的合理辯解是他若不越過雙白綫便會和小巴發生碰撞;以及他當時看見一隻白色動物閃過。
定罪上訴理由
7. 上訴人就定罪上訴提出3項上訴理由:
(1) 原審裁判官處理本案時,沒有給予上訴人適當的協助,亦令知情的旁觀者認為他已進入控辯雙方的競技場,令上訴人得不到公平審訊;
(2)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3) 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沒有合理辯解。
討論
8. 上訴人於審訊時選擇親自行事。在本上訴中,上訴人原先由黃思希大律師代表,之後改由葉承昊大律師代表。
9. 黃大律師代表上訴人存檔了一份34頁的書面陳詞,而葉大律師其後亦存檔了一份11頁的補充書面陳詞。
10. 就上訴理由(1),黃大律師在書面陳詞中花了大量編幅列舉了審訊時裁判官與上訴人之間的對話,並統計了裁判官打斷、質疑和拒絕上訴人陳詞或發問的次數,指裁判官已經進入了控辯雙方的競技場,令審訊不公。
11. 誠然,從審訊謄本中抽出若干例子,裁判官在審訊過程中確是有可以改善的地方。本案案情十分簡單,案發經過可以由行車紀錄儀錄影片段清楚看見,所以審訊課題不難聚焦。處理這種案件,裁判官是有責任做好案件管理,所以對被告人的陳詞或發問加以控制,是無可避免的。但是,裁判官應避免以不耐煩或帶有諷刺的語調說話,以免令被告人或其他人感覺裁判官有所偏頗。
12. 就本案而言,裁判官說話時是可以耐心一點,而有些評語亦是不必要的。但整體來說,裁判官只是期望能令上訴人的盤問聚焦,不要偏離議題,而不是在阻撓上訴人提出抗辯。本席認為,裁判官的行為不至於令旁觀者認為他存有偏頗,令審訊不公。
13. 本席認為,裁判官在審訊中已經對上訴人提供了適當的協助。除了協助上訴人在盤問時聚焦之外,裁判官亦在不同階段向上訴人解釋審訊程序,以及協助澄清上訴人的論點。本席認為裁判官已給予上訴人適當的協助。
14. 黃大律師在書面陳詞中指裁判官錯誤引導上訴人令他不爭議行車紀錄儀片段呈堂作為證物。由於上訴人沒有在上訴中以錯誤接納該片段為證物或錯誤考慮片段內容作為上訴理據,本席認為此投訴沒有相關性。再者,本席亦看不到任何理據不應將錄影片段呈堂。
15. 基於上述理由,上訴理由(1)不能成立。
16. 有關上訴理由(2),在本案中,唯一較為重要的事實爭議是當時是否有白色動物出現。有關此節,在行車紀錄儀片段中完全看不到有任何類似白色動物的踪影出現,而葉大律師亦表示不會就這環節作出陳詞。葉大律師針對的,主要是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有合理辯解此裁定。因此,上訴理由(2)和(3)可以一併處理。
17. 就上訴人是否有合理辯解,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說:
「20. 另一方面,被告聲稱在緊急情況下,他為避免與小巴碰撞才橫越雙白線。本席認為,這個說法非常無稽。被告當時是逆線行駛,正因為被告逆線,才會與小巴發生碰撞的危險,本席不能同意被告是有合理理據去逆線行駛,本席認為被告根本嫌棄控方第一證人及另一輛電單車行車速度就緩慢才逆線超車,被告的駕駛方式根本不理會其他道路使用者,被告更稱控方第一證人應該讓其切入根本是杜撰出來的藉口。被告是不誠實及不可靠的證人,本席拒絕接納被告聲稱有合理辯解的說法。」
18. 本席在上訴聆訊時仔細觀看了在本案中呈堂為證物的行車紀錄儀錄影片段,片段清楚顯示上訴人在相關路段逆綫行車意圖加速超越在他前面行駛的電單車,但在兩車大概平排時前方有小巴駛至,上訴人便再加速在電單車的前方近距離橫越雙白綫切入原來行車綫。
19. 本席同意裁判官的觀察,即當時上訴人是因為對前面行駛的兩輛電單車感到不耐而逆綫超車,亦是因為上訴人此舉動而引至可能會與迎面而來的小巴碰撞的危險。從錄影片段可見,其實以當時該路段的狀況來說,前方的兩輛電單車的行駛速度根本不慢,上訴人選擇超車的行徑,不是駕駛者應有的駕駛態度,而後來看見前方有車迎面而來,仍選擇加速超越前車,本席認為,這基本上已可能構成危險駕駛。不過,上訴人面對的控罪不是「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而是「橫越雙白綫」,所以法庭仍須探討上訴人在橫越雙白綫時是否有合理辯解。
20. 雖然本席同意上訴人的駕駛態度不當,亦同意上訴人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但是,這並不代表他在橫越雙白綫時一定沒有合理辯解。從錄影片段可見,小巴當時正迎面而來,如果上訴人不盡快駛回本綫,兩車便有可能相撞。因此,葉大律師指上訴人是在「緊急情況下為避免車輛碰撞」而橫越雙白綫,構成合理辯解。
21. 此外,上訴人亦依賴《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11(3)(b)條作為抗辯理由:
「3. 凡在車路上放置連續雙白綫或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則車輛的司機在必要時可讓其車輛在連續雙白綫或附有虛綫的連續白綫上行駛,或駛越或橫過該綫,以便—
…
(b) 避免與任何車輛、物體、障礙物、動物或人碰撞…」
22. 本席認為,因為上訴人所依賴的合理辯解是避免車輛碰撞,所以法庭應考慮的是上訴人的情況是否滿足了第11(3)(b)條條文的要求,否則該規例便會形同虛設。
23. 從錄影片段以及黃大律師陳詞中的兩幅片段截圖可看見,在片段標誌09:30:00時,兩輛電單車行駛的路段的分隔綫仍然是長虛綫,而上訴人的的士仍未有任何部份在畫面出現;但到了兩秒後的 09:30:02時,分隔綫已經變成雙白綫,小巴已經在對行綫駛近,而上訴人的的士車頭已在鏡頭前出現。從影片和截圖可見,該路段是一段畢直路段,當天天氣晴朗,駕駛者可目視前方至很遠距離,視綫不受阻擋。
24. 參考錄影片段以及上述因素,本席相信,上訴人必然是在越綫後便即發現對頭有車輛駛近,當時便應打消超車的念頭,駛回原來的行車綫,那樣便可避免碰撞。因此,以當時的情況而言,橫越雙白綫並非必要,亦因此並不符合第11(3)(b)條條文的要求。
25. 本席認為,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是正確的,而雖然他裁定上訴人沒有合理辯解的基礎有誤,但結論是正確的。
判刑上訴
26. 就上訴人需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的命令,由於「橫過雙白綫」罪屬於《道路交通條例》附表11之下的除外罪行,所以裁判官無權根據條例第72A(1A)條判罰。如上文第2段所述,裁判官同意他應就有關判罰作出覆核並撤銷該命令。
27. 至於罰款方面,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惡劣,罰款$2,500元絕非過重。
結論
28. 定罪上訴駁回。
29. 判刑上訴得直,擱置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命令,維持罰款$2,500元。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袁樂衡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林洋鋐律師行延聘葉承昊大律師代表。
[1] 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制定的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 11(1)(a)條及第6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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