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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5/2022
[2022] HKDC 13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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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莊君如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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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聰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Grandall Zimmern Law Firm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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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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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Resisting police officer in the execution of his du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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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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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於2021年9月20日早上5時14分左右,被告人進入位於九龍灣的一所商場,用螺絲批撬開其中一間店舖的開關掣,拉起鐵閘進入店內,在內偷取了現金1,000元;接著又試圖用鎖匙打開其另一店鋪,但不成功。過程為設於商場內的閉路電視拍得。
2. 於2021年9月23日晚上八時許,警方人員在巡邏其間在基龍街與黃竹街交界見到被告,認出他貌似閉路電視中所攝得的人,是向其表露身份要求調查,被告立刻轉身逃往荔枝角方向,警員在一番追截之下,在附近一所大廈的樓梯間予以截停,及以拘捕。但被告忽然推開警方證人,令對方退後,同時不斷掙扎、他最後為警員成功制服。
3. 事後被告承認他於2021年7月18日自內地來港觀光。他在港祇在公園露宿,並無固定居所。他亦承認有用螺絲批撬開一所店舖的電動捲閘及嘗試用鎖匙打開另一店舖的正門。他亦承認他就是閉路電視所拍得的影像中的人。
4. 根據上述案情,被告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及一項「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在其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5. 「企圖犯法罪」的其刑責與入屋犯法罪等同。
6. 入屋犯法罪這罪行,上訴庭已有清楚之量刑指引。如果涉及的不是民居,在沒有其他加刑因素之下,量刑基數是30個月監禁。本席在此案中看不出有特別的理由予以跟從,所以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被告分別被處入獄30個月監禁。
7. 第三項控罪沒清楚之量刑指引。根據本案之案情,本席下令就這項控罪,被告得入獄三個月。本席亦考慮到總量刑原則之下,認為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是在短期之內發生,所以可以視作是同一事件衍生的罪行,是故下令就第二項控罪的六個月監禁,與第一項控罪分期。至於第三項控罪,由於日期、性質都不相同,下令與其他刑期分期。是次三項控罪之總量刑基數為39個月監禁。
8. 被告30歲,曾經在香港犯事:於2021年9月15號,他曾因一項「賭博」罪被罰款。
9. 被告代表律師在陳情中,提供了有關被告較詳細的背景資料:被告在內地出生,已婚,妻為家庭主婦,育有兒子,年紀分別是五歲和兩歲。被告父母親已經離異,母親定居香港。他在內地任職裝修工人,後轉為冷氣學徒,月薪可達20,000元人民幣。他曾在2020年工作時發生意外,留院兩個月及休養一年之後。一直未找到工作。
10. 被告在有收入時,得供養父親及撫養兩名兒子。他在內地擁有住宅物業及車位,每月付出按揭還款人民幣2,800元。由於被告在內地涉及一項民事訴訟,於2021年法庭判處被告人得賠償人民幣30,000元,由於被告無力償還,內地法院已判決將會其物業拍賣以作賠償。
11. 根據上述情況,本席認為被告的背景並無任何特別之理由可令本席再以酌情寬大處理。被告來港報稱理由是旅遊,但實際上他連酒店也沒有居住,很明顯被告來港是找機會犯法。
12. 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唯一有效之求情理由是被告認罪,所以按照上訴庭的指引,本席將應處的39個月監禁下調至26個月,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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