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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35/2020
[2020] HKDC 7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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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莊春生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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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敏兒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H Y Leung & Co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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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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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搶劫」罪及同意案情,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本席裁定被告人搶劫罪罪成。
案情
2. 2020年2月12日2310時,事主羅小姐下班回家,途經新界調景嶺路翠嶺路變電站外,使用流動電話。此時,被告人迎面走向羅小姐,突然用𠝹刀指向羅小姐的頸部,說:「打刧!」,然後搶去羅小姐的電話逃去。隨後,被告人遭兩名騎單車的路人截停,被告人把電話棄置在垃圾箱附近。最後,羅小姐報警,事件中,她並沒有受傷。
3. 被告人於現場被拘捕,警誡下,被告人表示因欠債,所以用𠝹刀搶劫羅小姐的流動電話。
求情陳詞
4. 被告人今年36歲,初犯,在內地出生,15歲隨家人來港。被告已婚,但現跟妻子分居,與當清潔工人的媽媽同住,父親已離世,家中的生活費主要由被告負責。
5. 被告人曾接受到中二教育程度,及後投身廚師工作,更經營一間食店,但近期示威活動和疫情令食店生意大減,並欠下債務,無力償還,更被收數公司在家門淋紅油和貼街招追債。
6. 案發當晚,因債務償還問題感到困擾,頓時產生打劫的念頭,發生本案。被告人對於搶劫女事主的手提電話行為感到羞愧,
他沒有亮出𠝹刀刀片或使用武力,但他令事主受到驚嚇,感到抱歉和內疚。
7. 本案並無預謀,只是被告人衝動下犯案,他明白因經濟壓力而犯案並非求情理由,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人於被捕後,跟警方如實交代;他有真誠悔疚,並承諾法庭日後會重投社會,當個好廚師,供養媽媽。
量刑
8. 這是一宗持械行劫案件,在Mo Kwong Sang v The Queen案 [1981] HKLR 610,上訴庭對持械行劫罪訂下判刑指引,普通持械搶劫案的被告人犯案時若攜帶刀或其他危險武器,亦曾展露其所攜武器,一般應判刑5年。
9. 本席考慮過辯方的所有求請陳詞和相關的求請信後,基於上訴庭的指引,本席裁定,恰當的量刑起點是監禁5年。
10. 就著減刑因素,被告人坦白認罪,他可以得到減刑三分之一,至40個月監禁。考慮到被告人過往紀錄良好,本席酌情扣減3個月,至37個月監禁。除了上述之外,本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11. 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3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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