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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90/2022
[2023] HKDC 14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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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錢純武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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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沛誠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朱滔奇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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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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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2. 2022年5月26日凌晨,警員在街上巡邏時,見到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將他截停搜查,並且從被告人右前褲袋搜出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內有涉案毒品。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想賺些零用錢,所以才收500元幫人販毒。
3. 政府化驗師證實檢取毒品是載有內含19.1克可卡因的23.7克固體,涉案毒品估計市值大約港幣20,300元。
4. 代表被告人的尹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並且在庭上補充,他說被告人現年19歲,犯案時是18歲,他是初犯,案發時,他是職業訓練局的學生。被告人雙親在被告人小四的時候已經離婚,被告人一直與母親、哥哥及妹妹同住一個公屋單位,家庭的收入主要來自綜援。
5. 辯方大律師正確指出,根據AG v Rojas[1]案,販運可卡因的量刑指引與販運海洛英的罪行判刑相同。根據劉德明[2]案,販運10至50克的可卡因的量刑指引是5至8年監禁。而根據數學計算,販運19.1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是68.19個月監禁。辯方大律師亦指出,販運毒品是例外罪行,所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並不適用,但被告人犯案時年輕,亦是一個有力求情因素。他援引律政司司長 訴 黃之鋒[3]案及律政司司長 訴 梁曉暘[4](譯音)案。
6. 辯方呈交了被告人及其母親、哥哥和表姐所寫的求情信,本席已經一一考慮。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悔意,他的家人講述被告人在單親家庭成長的困難背景,並且指出被告人本性不壞,為了減輕母親壓力去做兼職工作,他對家庭極負責任。尹大律師求情說,被告人犯案時18歲,他因為誤交損友及一時貪心被利誘去販運毒品,他低估了罪行的嚴重性,他在還押期間已經深切反省,現在已經感到十分內疚,他亦決定出獄之後不會再犯。大律師請求法庭可以就其犯案時的年紀輕而酌情減刑,並且因為他及早認罪而給予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
7. 販毒是十分嚴重罪行。一般而言,即使販運少量毒品,刑罰都是監禁。在本案而言,被告人犯案時18歲,現在也只有19歲,算是十分年輕,法庭應該考慮教化因素。辯方大律師正確指出,雖然被告人未夠21歲,但是所犯的是販毒罪,屬例外罪行,所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並不適用。再者,被告人所犯罪行十分嚴重,他販運的是頗多的毒品,共19.1克可卡因,依照尹大律師呈交的上訴庭判刑指引案例,判刑級別應為5至8年監禁。本席認為,雖然被告人需要教化,但是衡量了公眾利益因素之後,唯一的判刑選擇是即時監禁,其他刑罰包括教導所命令都不適合,否則不能夠反映案件的嚴重性。
8. 本席同意尹大律師陳詞,如果以數學比例計算,販運19.1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大約是68個月監禁。本席接納被告人犯案時年輕,容易受人利用而犯案,法庭可以因為他的年紀而酌情減刑,不過法庭亦不能夠過份寬大,否則會發出錯誤訊息,令人以為年青人販毒可以因為年輕而不會被重判,令更多年青人被誤導去販毒。
9. 考慮了被告所有情況,本席以6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再因為他認罪而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10. 因為以上理由,法庭判處被告人監禁40個月。
[1] [1994] 2 HKCLR 69
[2] [1990] 2 HKLR 370
[3] (2018) 21 HKCFAR 35
[4] (2018) 21 HKCFA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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