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群優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5] HKCFI 4785
HCMA 25/202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2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22年第37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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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申請人現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向本庭動議,申請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以供他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2. 申請人原本被控一項「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一份法定命令」的傳票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23章《建築物條例》(下稱「該條例」)第40(1BA)條。她在否認控罪和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及後提出不服定罪及判處的上訴,本庭於2025年7月7日頒下判案書,駁回該上訴。
3. 申請人於2025年7月7日向法院遞交動議通知書,並於同月16日遞交了一頁紙的書面陳詞,作出上述申請。
4. 申請人在其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中列出的法律觀點,基本上是重申她一貫於審訊時和上訴時的論點,例如她質疑控方第四證人的證供的可靠性,她仍然堅稱因涉案搭建物不是新工程,沒有違反該條例(即《建築物條例》)第14條,指該條例第24(1)條不可以處理於1973年建成的搭建物。她亦指,她有為涉案的搭建物繳交差餉,聲稱建築事務監督根據該條例第24(1)條,向她送達的涉案命令並不合法。還有她投訴原審裁判官及本席均沒有處理涉案命令是否合法的問題,指本案是控方編造劇本、冤屈小業主的惡作劇。
5. 從以上可見,申請人的有關申請根本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並不符合上述《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的要求,本席現拒絕批准上訴人的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皓章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