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HKDC 858
DCCC 765/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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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及一項「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控罪二)。
2. 他否認控罪一,但承認控罪二。審訊後,控罪一脫罪。
控方案情
控罪二
3. 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就本案獲區域法院法官准予保釋。本案原訂於2018年7月16日上午9時30分審訊,預計需時5天。
4. 審訊首天,被告人沒有出庭應訊。法庭遂發出拘捕令,並將審訊押後一天。翌日,被告人仍然缺席。
5. 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在土瓜灣道237號外被警員截停。因未能出示身份證,被帶往紅磡警署。查驗指紋後,警方確認被告人身份,並執行拘捕令。警誡下,被告人聲稱遺失擔保紙而忘記審訊日期。
求情及判刑
6. 被告人現年22歲、未婚。他有4次刑事紀錄,全與控罪二無關。求情時,黃大律師陳詞,本案正式開審當天[1],被告人始獲機會就控罪二答辯。黃大律師指,被告人並非在審訊其間潛逃。而針對他的證據其實不強,只是他害怕面對審訊,才愚蠢地逃避。潛逃其間,被告人一直留在香港,沒有離境。
7. 被告人潛逃了3個多月。如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控罪二的最高刑罰是任何款額的罰款及監禁12個月[2]。害怕面對審訊,並非潛逃的藉口。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黃智雄 CACC 300/2010案,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4.5個月監禁。由於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沒有其他求情理由,可將刑期縮短。就控罪二,本席判處被告人3個月監禁。為免生疑問,本席下令:控罪二的刑期,與被告人現正就其他案件服刑的刑期(如有的話)分期執行。
[1] 2019年5月20日。
[2] 見《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L(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