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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19/2024
[2024] HKCFI 24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24年第19號
(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3年第30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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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答辯人) |
徐貴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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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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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人 |
姚金顯經營漢記業務
(IU KAM-HIN CHIN T/A HON KEE
DEVELOPMENT CEN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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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申請人) |
許明緩經營食得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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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4年7月17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4年10月17日 |
判決書
A. 引言
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第二被告人不滿暫委審裁官吳芷玲2024年5月20日的裁斷,要求提出上訴。
2. 審裁官裁定第二被告人須即時繳付申索人:
(1) 欠薪,港幣3,000元;及
(2) 津貼,港幣300元。
B. 案件背景
3. 約於2023年8月,申索人在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提出申索,向第一被告人追討有關他於麥理浩夫人度假村餐廳工作3天的欠薪,分別為2023年6月2日、3日及4日,日薪為港幣1,000元及每日交通津貼港幣100元。第一被告人姚金顯(「姚先生」)經營漢記業務。
4. 第二被告人許明緩(「許女士」)經營食得棧,其業務地址是新界西貢麥理浩夫人度假村營地餐廳。申索人先是向姚先生提出申索,及後得知麥理浩夫人度假村營地餐廳是由許女士經營,因而加入許女士為第二被告人。
5. 其後, 案件轉介至勞資審裁處。在本案中,申索人提出兩項追討(i)欠薪:港幣3,000元;及(ii)交通津貼:港幣300元。
C. 爭議議題
6. 在《裁決理由書》第7段,審裁官指出她需要處理的爭議議題如下:(i)申索人是否確實曾經於6月2日至4日受僱於麥理浩夫人度假村餐廳工作?及(ii)誰是申索人的僱主?
D. 審裁官的裁斷
7. 就議題(i),審裁官在《裁決理由書》第24段作出以下裁斷:
「24. 申索人能夠說出面試上、工作上、及其後向姚先生追討欠薪的內容細節。姚先生及許女士並沒有質疑申索人當中所述的細節。本席接納申索人為可靠證人,亦接納申索人的說法,即於6月2日至4日,申索人於麥理浩夫人度假村餐廳廚房部工作了3天。」
8. 就議題(ii),審裁官在《裁決理由書》第29段及第36段作出以下裁斷:
「29. …很明顯,許女士的業務上管理實際上是授權由姚先生處理,包括招聘員工。
…
36. 本席裁定姚先生與許女士有委托代理的關係,當時許女士委托姚先生替其麥理浩夫人度假村餐廳作招聘,姚先生代表許女士招聘申索人於6月2日在麥理浩夫人度假村餐廳工作。當時,雙方的僱傭條款是根據面書上的招聘條款,日薪港幣1,000元另加港幣100元津貼。」
E. 討論
9. 《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 條列出,如任何一方不滿審裁處的裁斷、命令或裁定,而理由是該裁斷、命令或裁定 —
(a) 在法律論點上有錯;或
(b) 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在該裁斷、命令或裁定向其送達的日期後7天內,或在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根據好的因由而容許的延長期限內,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可予批准。
10. 本席已細心聆聽許女士就申請上訴許可而作出的陳詞。明顯地,許女士的投訴是涉及審裁官就事實的裁決。本席認為,在應用有關的法律原則上,審裁官沒有犯錯。在審裁官沒有犯上任何法律錯誤的情況下,本席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E. 總結和命令
11. 經考慮過許女士就申請上訴許可的陳詞,及本案之有關文件,本席認為許女士未能展示審裁官裁斷出現法律論點上的錯誤,可以批准她提出上訴。因此,本席拒絕許女士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第二被告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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