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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90/2023
[2024] HKDC 12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3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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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黎洛榆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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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景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Yung, Yu, Yuen & Co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至 [5] 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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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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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5項「與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
2. 被告人承認當中3項,即控罪一、三及五,被告人同意了相關案情摘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3. 被告人否認控罪二及四,在控方的申請及辯方的同意下,本席頒令這兩項控罪存檔於法庭,除非得到法庭批准,否則控方不得就這兩項控罪繼續起訴被告人。
相關案情
4. 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摘要,被告人承認的三項控罪都發生在2022年8月,在被告人的住所。
5. 2022年6月初,X透過交友流動應用程式結識當了被告人。X當時14歲,而被告人18歲。
6. 2022年8月初,兩人首次見面,成為情侶。X曾經向被告人透露自己14歲。
7. 約一星期後,被告人邀請X去到他的住所(「涉案處所」)。兩人在涉案處所聊天和玩了一會兒後,X按被告人要求為他口交,繼而性交,期間被告人沒有使用安全套。(控罪一)
8. 其後,在同月某天,X去到涉案處所,當日被告人的母親也在屋內。兩人在涉案處所內兩次性交,情節如下,期間被告人都沒有使用安全套。
9. 在涉案處所內,被告人與X玩了一會兒遊戲後,X在被告人的要求下與他性交,被告人叫X張開嘴,之後被告人在X的嘴內射精,被告人叫X吞下精液,但X把精液吐出。(控罪三)
10. 之後,X與被告人的貓玩耍。不久,被告人再要求性交,X向被告人表示感到痛楚,不想性交,但被告人仍然與X性交,在X體內射精。(控罪五)
11. 其後,於同月月尾,X發現月經沒有來,用驗孕棒檢驗,發現自己可能懷孕,通知被告人。
12. 同年9月中,被告人買了一些聲稱為墮胎藥的不知名藥物給X。X按指示服用及使用後,下體流血及腹痛。
13. X下體流血持續了兩個多月。同年10月尾被告人給予X一些消炎藥,但X服用後沒有好轉,X曾要求被告人帶她去看醫生,但被告人拒絕。
14. 同年11月,X用Instagram及電話均無法聯絡得上被告人。
15. 同年 12月,X恢復月經。
16. 同年12月26日,X父親查看X的流動電話,發現X與被告人之間的對話記錄,後來報警處理。
17. 2023年1月4日,被告人被拘捕,罪名是「強姦」。
18. 同年2月1日,法醫科醫生為X檢驗,發現她處女膜出現舊有撕裂,並驗出感染披衣菌(Chlamydia infection)的性傳染病。
創傷報告
19. 本年6月17日,臨床心理學家為X進行創傷評估,並撰寫報告,經已呈堂。報告指事件對X的人生帶來嚴重影響。在報告中,X強調被告人當時並非她的男朋友,覺得被迫與被告人性交,她不敢拒絕被告人的性交要求,因被告人會憤怒及亂擲東西。
20. 事後她發現自己懷孕,被告人只給予她墮胎藥,對她沒半點關懷。她服藥後下體流血兩個月,要求被告人帶她去看醫生,卻換來電話遭被告人封鎖,再也聯絡不想被告人。她感到被玩弄、佔便宜、欺騙,尊嚴受損。
21. 事件遭揭發後,父母對她嚴厲譴責,父親更打罵她,甚至把她趕出家門,她要投靠居住在內地深圳的姑姑,成為跨境學童,每日花4小時來回學校。事發後,她與家人關係破裂,難以修補,至今仍得不到家人原諒,至今父親每見到她仍會打罵,她不能回家。她認為沒有人會明白、接受她。
22. 她把胎兒打掉,有罪疚感,其後更發現染上性病,她擔心日後難以成孕。事件令她有一整年難以安睡,期間學業成績驟降。她曾經自暴自棄,認為自己已被糟蹋,便輕易與另一男子發生性關係,被老師揭發,最後曾被安排入住女童院5個月。
23. 報告指,事發至今已經兩年,但X生活可謂仍然全方位受到打擊,每一方面都仍受到嚴重影響。性創傷,健康及精神受損,壓力指數高,害怕性關係,難以信任別人尤其男性。她仍感不安、哀傷、擔憂,也想過輕生。她後悔犯下大錯,賠上高昂代價,要生活重入正軌,可謂遙遙無期,仍在掙扎中。
過往定罪紀錄
24. 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25. 代表被告人的陸大律師準備了一份求情文冊及5宗案例/判案書供法庭參考。
26. 基於被告人年齡,法庭索取了背景報告、更生中心報告、勞教中心報告及教導所報告。
27. 綜合各報告,被告人案發時18歲10個月,現在20歲9個月,與母親及姊姊同住。大約5至6歲時父母離異,2012年父親過身。過往一直與母親及姊姊關係疏離,直至發生本案,他感到家人的關懷及愛護,與家人關係變得親密。中學時期因沉迷網上遊戲影響學業,中六時所有科目不合格。中學文憑試之後開始投身社會,但工作一直不穩,在職場上與其他人相處不來。
28. 報告指被告人於還押期間合作、有禮。
29. 陸大律師指被告人於還押前任職酒店行李款待員,月薪約$6,000。
30. 案發後被告人已深切反省,知錯,後悔,對於自己自私、衝動和不負責任的行為對受害人造成傷害,感到後悔、羞愧,亦誠心向受害人道歉。他決心改過,不會重蹈覆轍。他計劃報讀中國古代玉器鑑賞專業證書課程,畢業後投身珠寶玉器行業,尋求穩定生活,繼續照顧家庭。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判被告人入更生中心。
31. 陸大律師為被告人呈交七封求情信,來自被告人、其家人、朋友及社工。信中表達他們相信被告人已經知錯、後悔,希望法庭給予他改過自新的機會。
32. 陸大律師也為被告人呈交一封驗尿報告,被告人於本年2月26日經測試發現沒有性傳染病。在庭上,陸大律師確認被告人並不爭議X於案發後發現感染性傳染病,是來自被告。
考慮
33. 本案罪行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被判處罰監禁5年。
34. 正如陸大律師指出,法庭沒有就本案控罪頒下判刑指引,就着處理性侵犯兒童罪行需要考慮的因素,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TSANG CHIU TAK) CACC 386/2011指包括以下各項:
(1)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年紀差異;
(2)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被告人是否利用自己的地位干犯罪行及案件是否存在破壞信任的成份;
(3) 被告人有否利用恐嚇、利誘的手段來令受害人就範;
(4) 犯罪的次數及時間;
(5) 被告人有否使用不適當及不必要的暴力來令受害人受傷、不適;
(6) 被告人在性侵犯受害人時有否採用安全措施來防止傳染性病給受害人或令受害人受孕;
(7) 受害人是否因被性侵犯而受到肉體或精神的創傷;
(8) 有關的罪行有否影響受害人的家庭;
(9) 被告人有否同時涉及其他不當的行為,例如邀請其他人士觀看其罪行或拍攝或錄影;
(10) 被告人是否精神不正常及患有戀童癖及其重犯的機會率。
35. X事發時14歲5個月,被告人當時18歲10個月,年齡差距為4年5個月,對於一名身心仍然在發育中、只有14歲、容易相信成年人的青少年來說,這個年齡差距,不能說是小。
36. 案中雖然沒有證據指被告人利用恐嚇、利誘等手段令受害人就範,也不涉及破壞誠信,但由於受害人十分年輕,人生經驗少,容易被成年人操控,案情顯示,就控罪五,即使她不欲性交,但也不懂堅決拒絕,被告人故意忽略她的感受,繼續與她性交,令她感到被迫。
37. 被告人不只一次與X性交。
38. 案發時,被告人沒有使用安全措施,最終令X懷孕並得到性傳染病。
39. 案件導致X的身體和精神受到創傷,心理學家的報告已反映出來,見上文。
40. 事件也令受害人的家庭關係破裂,至今仍難以修補,X仍擔心不知何時會獲得家人原諒。
41. 本案中,被告人與X的交往看來單純為了性。X表示感到痛楚不欲性交時,被告人仍然堅持要與X性交(控罪五);被告人知道X懷孕後,不但沒有表現半點關懷,更為求自保,不想案件被揭發,便胡亂把墮胎藥提供予X服用,不顧X的安危;X服藥後,下體長期流血,X要求被告人帶她去看醫生,被告人不但拒絕,而且還封鎖X的電話,明顯不理X的死活,而被告人這連串舉動,也令X心靈受創。
42. 本席認為案件性質及情節都嚴重,刑罰必須具懲罰及阻嚇性,才與本案的嚴重性相稱,同時警惕他人不要仿效,以保護未成年少女免受性侵犯。當然,被告人仍然年青,未滿21歲,判刑時必須充分考慮他的更生需要,而且,案發前被告人沒有案底,適時認罪,表示真誠悔意。
43. 如上文述,案件性質及情節都嚴重,本席認為需要判處有覊留性質的刑罰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報告指被告人的體能不適合勞教中心,而更生中心及教導所都適合,基於被告人還押時的行為及態度,報告推薦更生中心。
44. 更生中心的羈留期為3至9個月,本席認為不足以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45. 而教導所的羈留期為6個月至3年。本席認為一段具相當時間的訓練有助糾正被告人的價值觀,令他改過自新,有助教育並鞏固他的守法觀念。平衡了社會利益及被告人的個人背景,並考慮到被告人已經20歲,報告指他過往自中學畢業後,工作一直不穩,本席認為教導所這個着重就業培訓及品格培育的處所是合適的判刑。
判刑
46. 基於以上理由,被告人就其每項承認的控罪被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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