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永碧
HCCC 298A/2011
HCCC29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1年第2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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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 案情撮要顯示,在事發當日,警員在一涉嫌藏毒單位外截停被告人。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搜得6.1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她以300元代價替他人運送此等「冰」毒。涉案「冰」毒零售價為4,713元。 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育有一名女兒,希望能盡快離開監獄,照顧正就讀中學的女兒。 就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上訴法庭已經訂下清晰的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冰」毒,量刑應為三至七年的即時監禁。販運6.17克「冰」毒,量刑起點應為五年三個月即時監禁。 在此案中,除被告人坦承控罪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特別情況可作進一步寬減。被告人希望女兒有一美好將來,但同時又犯下此一罪行蠶食另一人的生命。 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她被判處三年零六個月即時監禁。
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
案情撮要顯示,在事發當日,警員在一涉嫌藏毒單位外截停被告人。警員在被告人身上搜得6.17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俗稱「『冰』毒」。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她以300元代價替他人運送此等「冰」毒。涉案「冰」毒零售價為4,713元。
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育有一名女兒,希望能盡快離開監獄,照顧正就讀中學的女兒。
就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上訴法庭已經訂下清晰的量刑指引。販運10克以下「冰」毒,量刑應為三至七年的即時監禁。販運6.17克「冰」毒,量刑起點應為五年三個月即時監禁。
在此案中,除被告人坦承控罪外,本席看不到有其他特別情況可作進一步寬減。被告人希望女兒有一美好將來,但同時又犯下此一罪行蠶食另一人的生命。
就被告人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她被判處三年零六個月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