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NI Ihtianti
香港特別行政區
HCMA 640/2012
> HCMA 640/2012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4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2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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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 上訴人NANI Ihtianti在暫委裁判官許淑儀席前承認一項「使用偽造身分證」罪及一項「在遣送離境令有效的情況下接受僱傭工作」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7A(1) 條及第38AA(1)(b) 條,每項被判處監禁15個月,其中5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20個月。上訴人就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概要
2. 2011年9月19日,上訴人因違反逗留條件罪被判處2個月監禁。同年11月,入境處對她發出遣送離境令,入境處在執行遣送離境令前批准上訴人擔保。2012年5月10日,上訴人使用偽造身份證找到洗碗工作。同年6月25日,勞工署職員僑裝僱客向上訴人偵查,上訴人只能出示俗稱「行街紙」的入境處擔保文件。
裁判官的理由
3. 裁判官引述香港特別行區訴李長利 [2005] HKLRD 864,指使用偽造身份證認罪下判刑為12 個月,但實際使用獲得僱用,認罪下監禁為15個月。裁判官亦引述HKSAR v Usman Butt & Anr [2010] HKLRD 452,指違反遣送離境令下工作之判刑認罪下為15 個月監禁。裁判官指上訴人在違反逗留條件罪後不久干犯本案,兩項控罪日期相近,因此5 個月部份同期,總刑期20 個月。
上訴理由
4. 上訴理由概指判刑太重。
討論
5. 代表答辯人的馬大律師指出,基於上訴人被發出遣送離境令後即向入境處提出酷刑申請,因此遣送離境令暫緩執行。上訴人獲得入境處之擔保,即上訴人在香港並非非法居留,只是她不能工作。
6. 馬大律師指出撇除非法留港一點,根據李長利案,使用偽造身份證而獲得僱傭,認罪下監禁15 個月已反映本案全部罪責,因此兩項判刑不應部份執行,而是同期執行。
7. 馬大律師亦參考使用偽造身份證及非法留港之案例,指出在沒有工作之情況下,就該兩項控罪,法庭一貫判處同期執行(見HKSAR v Tran Vet Thanh [2012] HKLRD 903﹔HKSAR v Lau Sau Hung (劉秀紅) HCMA 134/2009;HKSAR v Xu Zhili HCMA 612/2010及HKSAR v Lai Ti Tam HCMA 90/2012)。
8. 本席同意馬大律師的看法,上訴人士在並非非法留港情況下使用偽造身分證以獲得僱傭,李長利案指引之15個月監禁已反映罪責。
9. 因此,本席准許上訴,撤銷15個月之刑期,下令第一、二控罪之15個月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15個月。
10. 本席對馬大律師的協助致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