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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1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1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編號2012年第3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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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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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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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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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13年2月25日所作出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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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2013年3月25日 |
| 判決日期: 2013年3月25日 |
| 判決理由書日期: 2013年3月26日 |
判決理由書
1. 申請人根據終審法院條例[1]第32條,向本席申請證明相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下稱‘發出證明’)的。
2. 聆訊完畢,本席拒絕了這申請。現交待判決的理由。
背景
3. 申請人是一名執業中醫師,他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2]。控方指稱,他在2001年7月8日,為一名女病人治療的時候,以手按該病人的胸部和下腹。他這樣做,是藉著為病人治療為名,其實是猥褻侵犯她。
4. 他不承認控罪,被一名暫委裁判官[3]裁定罪名成立。
5. 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6. 2013年2月25日,本席駁回他的上訴,維持原判。
7. 2013年3月21日,申請人呈交動議通知書,向本席申請‘發出證明’。
8. 申請人提出的法律觀點是:
「註冊中醫師,在醫療行為中觸按求診者的身體,法律上如何正確界定其意圖及行為是合法或違法。」
陳詞
9. 在這次申請聆訊,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他的陳詞要點是:
(1) 註冊中醫師,在醫療行為中觸摸求診者的身體,在法律上如何正確界定其意圖及行為是合法或違法,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的,而且關乎廣大公眾利益。
(2) 在本案,法官是以一般尺度,而非以醫療行為的尺度,去衡定行為是否猥褻;
(3) R v Court[4] 這個案例並非醫事行為案例。醫事行為有其專業性和特殊性;
(4) 在整個審訊和裁決中,法官對醫事行為與一般行為之不同,沒有給予適當的考慮,這是上訴的焦點所在;
(5) 法庭裁定他有猥褻侵犯的意圖,而控方證人之同意,只是被騙的後果。此裁定,同樣未有適當地考慮醫事因素,並且對控、辯雙方兩位專家證人的重要證供明顯漠視;
(6) 醫事案件有專業性和特殊性,應該給予適當的關注,促使醫事案件得到穩妥正確的審訊裁決,不僅是對當事人公正,也有利於彰顯香港法律的公平正義。
10. 代表答辯人的范凱琳高級檢控官的陳詞重點是:關乎本案的議題的法律,是清明確的。本案的決定,主要基於事實的裁斷,並不涉重大及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決定。
討論
11. 本席就這次上訴的裁定,是根據已確立多時的法律,作出主要是關乎事實裁斷的裁定。
12. 在聽過雙方陳詞後,本席認為,申請人提出的法律議題,是清楚明確的,本案的決定不涉及在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結論
13. 本席拒絕申請人提出的「發出證明」的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范凱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香港法例第484章。
[2]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
[3] 暫委裁判官林鉅溥。
[4] [1989] 1 AC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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