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AI PAK HUNG(魏栢恆)
李丹 及 洪國
DCCJ 3988A/2012
DCCJ 398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2年第39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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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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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今天是第一指明被告人申請上訴許可,上訴本席在2014年3月26日的判決。
2. 第一指明被告人李女士在本上訴許可申請中並無提出任何新的論點,亦無提出任何新的證據,在聆聽了第一指明被告人及原告人代表馮大律師的陳詞之後,第一指名被告人未能提出在上訴時有任何合理勝訴的機會。
3. 因此,第一指明被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被法庭駁回,訴訟費用歸於原告人,如果雙方不能同意的話,用對訟當事人基準的方式評定。
原告人:由鄭振忠,楊嘉銘律師行延聘的Mr Henry LW Fung律師代表
第一指明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