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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3/2025
[2025] HKDC 206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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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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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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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ONG Minh-ho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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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江祖胤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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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君如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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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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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方申請把中文版的罪行詳情的地址修改為「萬安街8號」,而不是「5號」。英文版則沒有改變。本席批准。
2. 被告承認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3. 控方案情指恒麗建築有限公司使用大角咀萬安街8號地下的單位存放該公司的建築材料及設備。
4. 該公司職員不在該單位時,單位的正門及後門會鎖上,但該單位旁邊的後巷附近有一個缺口,可以使人從這缺口進入單位。
5. 2024年10月28日上午,公司職員返回該單位時發現存放在該單位的三卷電線(總值約港幣$10,000元)不翼而飛。案件報警處理。
6. 經翻看相關閉路電視錄像可見,2024年10月21日凌晨2時35分至2時36分,被告身穿黃色短袖T裇、黑色短褲和涼鞋,手持一個白色膠袋和一個棕色手提袋,出現在該單位旁邊的後巷。一會兒,片段見到被告在該單位附近的街道上向住通州街公園方向步行。
7. 2024年10月29日下午5時許,警員在通州街公園發現被告。他當時的衣著與上述閉路電視錄像的男子相似。警員拘捕被告,罪名是爆竊。被告在口頭警誡下以本地話承認「我冇錢食飯,所以入去地盤偷電線賣錢」。
求情理由
8. 被告第一時間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刑期扣減。被告現年28歲,越南出生,已婚,小學程度。被告在2020年來香港,持有表格8。本案涉案單位是非住宅。
9. 被告沒有預謀,沒有帶備工具犯案。被告因為看見地盤單位的缺口而進入單位偷取三卷電線(在法庭查問下,控方說警方找不到那三卷電線)。辯方說一般而言,表格8的犯案者會被加刑3個月,因此希望法庭以22個月為量刑。
10. 辯方亦呈上被告經他人手寫的中文求情信。
判刑
11. 被告在2020年來港,申請難民身分,以表格8留港。但被告並不珍惜香港政府的慷慨及照顧,從2020年4月開始,總共有4項定罪,3項涉及管有毒品。
12. 被告在其求情信中提及他每月從香港政府得到總共$3,200元的資助,「生活過得相當艱難和失去自尊」。被告離鄉別井,到香港作為表格8的持有人。他不需要工作都有一點資助,何來「失去自尊」?被告更在2020年4月,2022年4月和2023年8月因為管有毒品而被定罪。被告是吸毒者,這使他所提及的「自尊」更為諷刺。被告說他打算出獄後加入越南同鄉支援慈善機構,除了得到三餐溫飽外,他可以幫助有困難的同鄉。如果被告有幫助同鄉的心,有支援在越南老父母的孝,被告更應返回越南。正如他信中所說正正當當的工作,自己奮鬥去生活,而不是留在香港。
13. 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他有三分一刑期扣減。一般非住宅的爆竊案量刑起點是2年半(30個月)。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一,刑期為20個月。但被告身為表格8的持有人,根據不少上訴庭的指引,實有加刑的需要。本席決定加刑3個月,判被告入獄2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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