迅達升降機(香港)有限公司 Schindler Lifts (Hong Kong) Ltd
力建工程服務有限公司
DCCJ 1569M/2008
DCCJ156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8年第15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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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迅達升降機(香港)有限公司 Schindler Lifts (Hong Kong) Ltd.
對
被告人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頒下判案書日期: 2010年5月12日
修改通知書
1. 對2010年5月12 日頒佈的判案書,本庭作出下列的修正。判案書的第21和第22段被刪去,而代之以下列兩段:-
“21. 原告人估計提供予被告人的部件的損傷值$20,000,而就附件A項目8的部件而言,被告人所取得的52套較規定的56套少了4套,4套的其價值為$2,214.3 (4/56 x $31,000),因此原告人可得$166,825.7($189,040 - $20,000 - $2,214.3)。 22. 本庭頒令,被告人須於14天內向原告人支付$166,825.7,以及其利息,利息按年利率8%計算,由2008年4月17日起計直至債項清償為止。”
“21.
原告人估計提供予被告人的部件的損傷值$20,000,而就附件A項目8的部件而言,被告人所取得的52套較規定的56套少了4套,4套的其價值為$2,214.3 (4/56 x $31,000),因此原告人可得$166,825.7($189,040 - $20,000 - $2,214.3)。
22.
本庭頒令,被告人須於14天內向原告人支付$166,825.7,以及其利息,利息按年利率8%計算,由2008年4月17日起計直至債項清償為止。”
日期:2010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