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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252/2023
[2025] HKDC 17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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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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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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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棟煒 LEE
Tung-wai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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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李國威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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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家昇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劉德銘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1] 盜竊罪(The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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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使用虛假文書(Using false instru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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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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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控罪書只剩下兩名被告,D1黃瑞廣及D2李棟煒。D1在開審首日(7月21日)承認控罪,被判罪名成立。D1的判刑押後至今天9月11日。而D2的審訊繼續,以下是本席就D2的裁決理由。
2. 控方案情指在2023年7月2日,D2和另外兩人進入屯門青山公路大欖段水警西分區基地的停車場。那處存放了82部因打撃走私行動而檢取的快艇引擎。當日下午3時許,一名巴基斯坦籍男子駕駛一輛中型貨車進入停車場。D1和D2是車上乘客。剛巧一名警員發現該貨車,於是截停查問。另一名警員到場發現貨車上有4部快艇引擎及一部電動唧車。這些快艇引擎是警方早前檢取的證物。
3. 在查問下,D1和D2聲稱他們受聘於「政府物流服務」,把引擎搬離。D1展示2張由「偉達工程」發出的發票。偉達工程負責人確認前述2張發票並非他們公司發出。
4. 控辯雙方根據第65C條承認下列事項(證物P1和P1A):
(1)案發地點是屯門青山公路大欖段水警西分區基地的露天停車場;
(2)案發時,除了一些私家車外,停車場亦存放了82部因打撃走私行動所扣押的快艇引擎;
(3)2023年7月2日約3時許,警員打開停車場鐵閘,而閘門保持開啟;
(4)在3時52分,一部中型貨車(車牌XG9821)進入停車場,駕駛者是一名巴基斯坦籍的男子,而D1和D2是乘客;
(5)在5時50分,警員15633到停車場檢查那中型貨車,在貨車尾櫃內發現4部Mercury快艇引擎及一部電動唧車,4部引擎是扣押的證物,呈堂為證物P2、P3、P4及P5;
(6)同日約5時45分,警員10763以盜竊罪拘捕D2。D2自願回答說「係我朋友阿廣叫我幫手搬嘢,我先幫手搬啲舷外機上貨車」。有關補錄口供是證物P6;
(7)在7月3日,警員3129以行使假文書拘捕D2。D2回答「我唔知啲單係假嘅,係阿廣比我」。有關補錄口供是證物P7;
(8)同日6時31分,D2進行錄影會面,其自願性不受爭議,會面光碟是證物P8,謄本為證物P8A;
(9)同日7時13分,D2進行另一項錄影會面,其自願性不受爭議,會面光碟為證物P9,謄本為證物P9A;
(10)水警基地的閉路電視的相關片段是證物P10,而當中9張截圖為證物P10A(1)-(9);
(11)相關現場及證物的相片冊為證物P11(1)-(29);
(12)相關現場及證物相片為證物P12(1)-(8);
(13)涉案的快艇引擎如果是全新,在網上約值$1,100,000至$1,700,000;
(14)證物的證物鏈不受爭議;
(15)偉達工程的經營者是黃偉力(黃),公司業務為船尾機買賣及相關安裝維修工程;
(16)黃是偉達工程唯一負責人,所有收據由他簽發,公司的收據樣本為證物P14;
(17)證物P13並非偉達工程發出,黃亦不認識美麗人生組有限公司,亦不認識D1和D2;
(18)2024年2月15日,經法理鑑證檢驗後,D2的手提電話並沒有發現與本案有關的資料。
PW1 高級警員58542林德健
5. 水警基地的大閘在一些時段是常開,以方便進出者。案發當日下午4時許,他關上鐵閘,然後巡邏停車場。期間他見到一輛中型貨車(XG9821)及3名男子。D1和D2站企在車尾附近。當時貨車後車門打開,而車尾板已經升起。警員發現車內有快艇引擎。PW1知道停車場有擺放檢取得來的快艇引擎,當時有82部引擎。PW1說D1和D2同樣說他們是受聘於政府物流,準備把6部引擎運去藍地。PW1不記得是D1或D2首先開腔。之後D1行到貨車前面,然後出示2張貨單。D1把貨單(證物P13)交給PW1看。
6. PW1用電話通知同事支援。警員把D1、D2及貨車司機帶到水警西基地。
7. 在盤問下,PW1確認貨單是由D1提供,那時有微雨。他記得D1和D2都有和他對話。D2亦說受聘物流服務部搬貨。PW1調查期間,D1和D2的距離是兩至三個身位。D1的表現較為慌張。
PW2 警員26904廖國友
8. 他在2023年7月2日的口供以第65B形式呈堂,是證物P15。
9. PW2有一些事件敘述。他拘捕D1。
10. 在盤問下,PW2在拘捕D1之前向D1查問一些資料。PW2否認D1曾說D1在旺角遇見D2,而D2去到D1家中。D1問D2有沒有興趣「炒散」。D1在金雞廣場從一名男子得到工程貨單。D2在他附近。那男子叫D1到大欖水警基地攞貨。D1在警誡下有一些說話。
PW3 警員10701葉文熙
11. 2023年7月3日,他到青山警署接手調查本案,檢取涉嫌人士的手機。D2提供密碼以便警員開啟電話,警員從WhatsApp訊息平台並沒有任何發現。
12. 另一份由警員10763鄧錦文在2023年7月2日的口供依據第65B條呈堂為證物P16。他得知警員58542在巡邏期間發現貨車上有4部舷外機,是警方證物。他向D2搜身,但沒有發現。在警誡下,D2說「係朋友阿廣叫我幫手搬嘢,我先幫手搬啲舷外機上貨車」。
D2在2023年7月2日的補錄口供(證物P6)
13. 在警誡後,D2說「係我朋友阿廣叫我幫手搬嘢,我先幫手搬啲舷外機上貨車」。
D2在2023年7月3日因行使虛假文書罪的補錄口供(證物P7)
14. 在警誡後,D2說「我唔知啲單係假嘅,係阿廣比我」。
D2在2023年7月3日的錄影會面(證物P8、謄本證物P8A)
| 記項34 |
(花名)四眼煒 |
| 記項38 |
中五 |
| 記項40 |
電工 |
| 記項124 |
(在旺角女人街)撞到朋友阿廣,我上咗佢度(阿廣屋企) |
| 記項132、136 |
約11點零12點,波鞋街附近 |
| 記項168、170 |
(傾偈期間)阿廣收到電話,對方問搵人幫手搬嘢 |
| 記項174 |
阿廣話幫佢搵下,佢有炒散工作 |
| 記項176 |
D2係第一次幫佢手 |
| 記項178 |
D2問阿廣搵唔搵到人,我夠大隻,搵埋我,我都想搵啲錢。D2想還錢俾阿廣,欠約一千多元 |
| 記項200 |
阿廣冇即刻應承,可能覺得我瘦,我冇再追問 |
| 記項204 |
D2離開時,佢就叫埋我一齊行 |
| 記項206 |
我先知可能預埋我一齊做 |
| 記項208 |
那時下晏3點左右 |
| 記項212 |
當時我未知 |
| 記項214 |
有個人叫佢(阿廣)去攞提貨單,我唔知對方是誰,那人再叫我哋去call咗個司機 |
| 記項216 |
我去咗「金雞」度搵佢 |
| 記項218 |
係(跟住阿廣) |
| 記項222 |
(冇問)我諗住做嘢,佢安排,唔知係做乜嘢,凈係搬嘢 |
| 記項224 |
係(阿廣冇正式搵D2幫手) |
| 記項228 |
一齊行,後來見到架車,佢話一齊上車,我知道可能一齊幫手 |
| 記項234 |
我自己會意,會參與,幫手搬嘢 |
| 記項236 |
(講報酬)冇 |
| 記項240 |
(乜都唔知便跟咗去)係 |
| 記項242 |
我冇諗過係盜竊,純粹係搬嘢,一定有人工,人工便當我還錢俾佢,又或者袋番自己使用 |
| 記項244 |
(同阿廣離開屋企)去了金雞廣場附近 |
| 記項246 |
去等貨櫃車,跟阿廣一齊去 |
| 記項248 |
乜都唔知 |
| 記項252 |
提貨單阿廣接完之後、睇完之後,我都唔知 |
| 記項256、258 |
(阿廣)接完之後,叫我袋住 |
| 記項264 |
我見到張單係佢手,佢叫我袋住,那時我有斜孭袋 |
| 記項308 |
上了貨車後,阿廣把目的地告訴司機 |
| 記項320 |
到了一條單程路,直落到水警基地,入錯咗,阿廣和司機落車,再去到爛車場位置 |
| 記項330、332 |
全程阿廣瞓著 |
| 記項340 |
直至D2拍醒阿廣 |
| 記項360 |
到達後,他們3人落車 |
| 記項364 |
D2問阿廣,搬邊啲嘢 |
| 記項368 |
佢冇實質指住邊部 |
| 記項372 |
叫司機褪後架車,方便把啲嘢唧上車 |
| 記項374 |
我上去揸住架電唧車,幫手唧啲嘢上車 |
| 記項376 |
下大雨,司機話幫手用架唧車 |
| 記項378 |
他負責扶住啲貨 |
| 記項380 |
免佢跣落嚟,幫手推上塊後尾板 |
| 記項392 |
幫手上車 |
| 記項394 |
(有冇講搬多少部)冇 |
| 記項400 |
張單上我見到有6部 |
| 記項402 |
我望過下,有6部 |
| 記項406 |
(最後只得4部)因為架車關唔到 |
| 記項408 |
(冇位)係 |
| 記項412 |
搬完上車,4部,準備閂尾板。有人問D2,D2以為攞咗批文,已經批准攞,即係自動波攞完就走,點知到尾有警員出現,問我哋做乜嘢,我哋同佢講提貨 |
| 記項414 |
講番事實俾佢(警員)聽係嚟提貨,阿廣叫我從袋拿出,「我咪將啲提貨單俾師兄」。警員問邊間公司,我就話「你搵番吳生,上面有電話」 |
| 記項434 |
(阿廣全名)唔知 |
| 記項444 |
識了4、5年 |
| 記項462 |
尚欠阿廣約$1,000元 |
| 記項518 |
見到唧車,D2想用這車唧貨 |
| 記項564、568 |
度閘打開,可能收到資訊我哋有架車過嚟,所以打開 |
D2第二次的錄影會面(日期為2023年7月3日)(光碟證物P9,謄本證物P9A)
| 記項18 |
離開(阿廣)屋企,阿廣離開咗約10分鐘,應該去攞那些單 |
| 記項20 |
阿廣叫我keep住這兩張單,那時我有斜孭袋 |
| 記項22 |
有個軍裝警員問我哋做緊乜,我哋梗係照直同佢講,我係嚟搬嘢,收到order搬嘢。警員問乜嘢order,我就係我個袋裡面攞咗呢兩張單俾警員 |
| 記項24 |
(冇人叫你做)係 |
| 記項26 |
我潛意識(交出貨單)覺得我嚟攞嘢,有貨單咁正常 |
| 記項46 |
(沒有睇內容)係 |
| 記項50 |
摺番埋擺係我個袋度 |
| 記項52 |
冇睇內容 |
| 記項58 |
純粹擸下,冇真正去睇,我睇我都唔知咩嘢 |
| 記項60 |
我未見過呢啲單,我都唔識,直至警員話要攞提貨單,我先至俾佢 |
| 記項64 |
(阿廣)話如果有乜嘢事,就打俾吳生 |
15. 在控方完成舉證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在本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亦不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證供分析
16. 由始至終,控方都有其舉證責任,被告不需要舉證。被告沒有出庭自辯,這是他的權利,法庭不能亦都不應因此對D2有任何不利的推斷。但D2不出庭作供,亦表示他不能夠以第一身的證言去削弱或動搖控方的紀錄或證據。另一方面,本案另一名被告承認控罪,並不會使法庭對D2有任何不當和偏頗的意見。本席只會獨立處理控方舉證下所提供的證據,以及因此而所產生的合理推論。
17. 雖然D2並沒有作供,但本席亦自當考慮D2在補錄口供及兩份錄影會面所作出的陳述。誠如前述,D2在警誡下的供詞並不能在比重上等同D2出庭作供。明顯地,D2在警誡下的辯解都是不盡不實及顧左右而言他。
18. D2認識了阿廣(D1)4至5年,但不知道阿廣的全名,亦很少見面。他們剛巧在案發前在旺角相遇。D2到D1的居所相聚閒談。D1當時收到電話,說有人找他搬東西。D2竟然聽到一些內容。D2說他要賺些錢,後來又說他實質尚欠D1 $1,000元,可以還債。究竟是還債還是賺外快,D2說不清。D2亦說D1並沒有明確地要找D2幫手,而是D2一廂情願說既然D1說一齊行,於是便算是默然應承。
19. 奇怪是一路到金雞廣場,D2不知道,亦沒有問究竟他們搬什麼貨,而D1究竟可以給D2多少報酬。D2說他們2人到達金雞廣場之前,D1便得到涉案兩份單據。既然D1是主導角色,D1卻把這樣重要的貨單文件交給D2保管。D2放在他自己的斜孭袋中。D1告訴貨車司機目的地後,便倒頭大睡,直至D2拍醒D1。司機幫手用唧車把4部引擎搬上貨車。D2解釋他們只搬了4部,因為貨車不夠地方放6部(見相片冊P11第15張相片)。那兩張所謂提貨單列出總共有6部引擎,亦寫上相信是型號的號碼。
20. 當時現場有82部引擎,D1和D2為何只提取了涉案4部。是隨意揀選還是有其他的標記?則不得而知。但D2從沒有說他們是根據貨單的型號來揀選搬上貨車的4部引擎。
21. D2屢屢說他沒有仔細看貨單內容,只是「擸吓」。但貨單並沒有寫明是「提貨單」。在一張00353號的單據只寫上「收回」,而另一張則沒有這兩個字。貨單的客戶寫上「政府物流服務」,連控方在早前甚至以為所指是政府物流服務署。
22. PW1的證供說當他查問D1和D2時,D1拿單據給他看,但在D2的錄影會面中,D2則坦言是他從自己的斜孭袋主動拿取及親自給「師兄」(指警員)看(見證物P9A第22記項)。如果D2沒有看內容,亦不知道內裡,D2作為幫手的一人,理應由D1出聲,以及由D2交回單據給D1,再由D1交給警員才是。
23. 沒有人提及誰付貨車的車資給貨車司機。D2不問D1會否給他報酬,亦沒有主動說他會免費幫手。他們到了一個有閘的露天停車場,理應知道這並不是公眾地方。但他們進入停車場之後,並沒有主動去接觸任何人,並沒有交付他們所管有的所謂提貨單,而是直接從82部引擎中拿取4部搬上車。
24. 明顯地,有人在租貨車的時候亦要求有唧車的設備,否則為何所租賃的貨車內有唧車的存在,這並不是平常固有的設備。那些提貨單說明6部舷外機,但D1及D2只拿取4部,這豈不是失職及不應發生的事情?他們亦沒有打電話給所謂姓吳的人問問究竟怎麼辦,因為貨車並沒有足夠的位置搬上6部引擎。4部引擎而不是6部引擎已經搬上貨車。那處有82部,而D1及D2都沒有查問那些貨單上所指的引擎是指哪部引擎。他們似乎是有如在貨架上的東西隨意拿取。
25. 兩張單據是偽造的,辯方於此並沒有爭議。
26. 本席認為控方證人的證言,特別是PW1,雖然一些細節上有所遺忘,但整體上是誠實可取。
27. 從整體案情而言,本席裁定D2和D1是同夥及知道水警西基地拿取引擎。本席亦相信有人已經知道水警基地鐵閘打開的時間,以及基地的粗疏保安系統。如果不是PW1剛剛巡邏到位,這宗盜竊案便會變成警方「監守下被盜」的事件。D1和D2除了夥同盜竊外,亦一同使用虛假文書,目的是想魚目混珠,使人誤以為政府物流部門的提貨。雖然這兩張單都是粗疏及成效存疑,但至少在表面上有可能被人接納而信以為真,以為真是政府物流署所作出的提貨,而D2亦明顯地因這兩張單據而在一定程度上提出他在本案的辯解。
28. 總括而言,本席裁定控方舉證到D2干犯兩項罪行。本席判D2兩項控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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