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家欣
DCCC 895A/2014
DCCC 89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8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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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定理由書 ---------------------
1. 第四被告人被控案中一項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罪一)及一項搶劫罪(控罪二)。
2. 控方就著控罪一及二傳召了控罪一及二的受害人李志蘭女士,李女士於庭上作證時並未就著襲擊她的兇徒作出任何人物辨認。控方針對第四被告的辨認證供主要是環境證供,控方證供指出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三人互相認識,而第二被告及第四被告人的流動電話於案發前後均有通話紀錄(見承認事實),控方並指第四被告人案發時身處香港,而從第四被告人撿獲的黑色T裇亦與閉路電視中所見,出現於案發現場的三名兇徒之當中一人的黑色T裇吻合。就著現場閉路電視的質素,法庭庭上於控方播放的閉路電視錄影紀錄中認為錄影紀錄的質素不足以供法庭作任何人物辨認之用。就著餘下控方所能掌握的證據,法庭認為有關的電話紀錄最終只能證實第二被告人與第四被告人於案發前後均互有通話,而警方於第四被告人撿獲的黑色T裇,事實上亦確與閉路電視錄影的影像中所見,出現於現場的三名人士當中一人的黑色T裇極為相似,但最終控方掌握的證供,法庭認為質素仍屬薄弱。
3. 合理的陪審團經正確的法律指引後,不可能按控方所掌握的證據作出第四被告人便是襲擊兇徒之一的裁決,亦不能作出第四被告人參與搶劫受害人李志蘭女士的手袋及電話之裁決,因此就著控罪一及控罪二,法庭認為案中證據質素薄弱,法庭裁定第一項控罪及控罪二,第四被告毋須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