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KONG MAN (陳港文) (D2), CHAN WAI CHI (陳偉詞) (D3), TAI KING WAH (戴經華) (D8)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0] HKCA 243
CACC 197/2017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訟費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19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101號)
__________________
對
訟費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 申請人是原審時的第八被告、上訴時的第三申請人。她以共犯身份被裁定的三項企圖和一項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罪在上訴後被悉數推翻。相關的控罪、案情和她被裁定勝訴的理由詳見本庭於2019年10月24日頒下的判詞。
2. 申請人現在向本庭申請在單一法官及其後於上訴法庭席前的聆訊的訟費(單一法官是在聽過部分陳詞後把上訴許可申請直接轉交上訴法庭處理)。申請人表明不就原審申請訟費(她承認自己的行為自招嫌疑)。
3. 答辯人接受申請人可獲上述兩次聆訊的訟費但陳請本庭行使酌情權只批准有關的部分訟費。理由是:一,本庭曾在聆訊中指申請方不應以原審辯方律師嚴重不稱職為上訴理由(這是申請方幾項上訴理由之一);二,本案無需由兩位大律師(一人為資深大律師)處理。
4. 本庭不完全接納答辯人的陳詞。本庭認為,本案的文件繁多並實質涉及一些可爭辯的法律議題。雖然本庭最終以一個既基本又核心即證據根本不足的理由裁定申請人得直,但這也不代表申請人無需聘用資深大律師來處理。
5. 本庭同意的,是申請方無須以原審辯方律師嚴重不稱職為上訴理由。意思是,就算不對原審辯方律師作出上述的指控,申請方仍然可以根據所有有關文件的內容而充分帶出:申請人沒有同意海關監視證據對她的適用,和她曾為‘匯貿1520室’支付某些雜費一事被過於籠統處理以致原審法官也可能會被誤導(見本庭書面判詞第49段)。由於這個原因,本庭認為申請人不應該得到傳喚原審辯方律師到本庭接受盤問的約兩小時訟費(按法庭紀錄[1])。不過,由於以上的問題,實非對申請方完全沒有幫助,而是都指向了控方證據不足的最終結論,所以申請人可得上述時段以外並與之有關的所有訟費。
6. 本庭下令,除了上文第5段提到的約兩小時,申請人可獲她申請的訟費,金額由雙方自行同意,否則交由聆案官定奪。
第三申請人:由江得源律師行轉聘謝華淵資深大律師及譚瑋信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資深大律師及檢控官何瑞琦女士代表
[1] 2019年9月24日(時間:11:41-12:28及14:01-15:17);共123分鐘(約兩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