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HKDC 654
DCCC 754/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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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背景
1. 被告人林逸朗先生在本席席前承認一項串謀詐騙罪[1],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59C(6) 條予以懲處。控罪指林逸朗於或約於2023年3月9日在香港,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詐騙忻深牡,即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該忻深牡的兒子需要現金港幣290,000元才可獲釋,從而誘使該忻深牡交出現金港幣共290,000元。
2. 林先生承認案情撮要內所載為事實[2],概括而言,林先生承認他參與了一個電話騙案,他先向事主騙取了港幣90,000元之後,當他再向事主騙取港幣200,000元時,被埋伏的警員拘捕。
3. 這類電話騙案的起刑點,一般為監禁4年(見 HKSAR v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此外,基於這類案件有上升趨勢,控方一般會要求法庭加刑。代表林先生的李家齊大律師對此並沒有爭議。
4. 基於林先生年幼,過往並無刑事紀錄,本席將判刑押後,以獲取相關報告。
5. 有關報告正面,青少年罪犯評議會在綜合有關報告後,建議林先生接受感化。
6. 本席詳細考慮後,接納評議會的建議,認為對林先生最有利的處置,是判處他感化18個月,期間他要遵守相關條件。本席因而判處林先生感化18個月,另外要完整地賠償事主損失的港幣90,000元,由保釋金扣除。
[1] 詳情見控罪書
[2] 詳情見案情撮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