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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80/2024
[2025] HKDC 14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2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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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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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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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真均(又名張眞軍、田眞均及田眞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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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敏兒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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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喜后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葉林麥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fter having landed unlawfully in Hong K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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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及 [5] 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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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及 [4]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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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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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告控四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非法入境罪。
答辯
2. 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控罪二
3. 案發當日間晚上11時許,第52號屋的戶主準備就寢,他把地下洗手間的一扇窗稍微開啟,讓空氣流通。於翌日淩晨3時許,他聽到地下有聲音傳來,他從2樓往地下,他聽到有人聲,並大叫“喂”,他聽到腳步聲及有人跨越52號屋外牆的聲音。他發現地下洗手間的氣窗被人打開,也發現前院內一張椅子上有一件不屬於他的短袖上衣。
控罪三
4. 事發當日淩晨零時分左右,鍾女士在48號屋內準備就寢,直至中午接獲管理處通知有爆竊案發生。隨後,翻查家中的閉路電視,發現於淩晨3時許,一名男子(即被告人)翻過圍牆進入前院徘徊,她確認沒有財物損失。
控罪四
5. 58號屋的戶主翻看家中的閉路電視片段,發現在事發當日淩晨3時許,被告人翻過58號屋的圍牆,進入前院。三頭家犬衝向被告人,被告人立即翻過圍牆離開。
控罪五
6. 事發當日早上9時許,55號屋的戶主起床,發現廚房的窗被打開。經點算後,發現的涉案物品遺失了。家中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在淩晨時分進入屋內的情況。在廚房窗框找到了被告人的右手手掌印。
控罪一
7. 被告人於2023年9月18日在錦綉花園被捕,被告人承認從中國大陸非法進入香港。他也承認進入控罪二至五的單位內。
被告人的背景
8. 他現年51歲,內地人,已婚及有兩名兒子。但夫妻倆已分居,妻兒已移居外國。被告人曾任餐廳侍應﹐之後往杜拜從事裝修工作。回國後,獨自在深圳居住,年邁父母則居於湖北。
被告人有12次刑事紀錄,大部份與本案控罪相同。
量刑
9.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的案情,涉及4項入屋犯法罪及一項非法入境罪;
(2) 辯方的求情各點;
(3) 被告人有20幾次刑事紀錄,9次與本案控罪相同。
10. 本席也考慮了以下的案例,如下:
(1) The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1993] 1 HKC 215;
(2) HKSARv Lau Hiu Man CACC 396/2012;
(3) HKSARv Ng Wai Hing [2003] 2 HKLRD 338;
(4) HKSARv Lau Hak Kan CACC 341/2015;
(5) HKSARv Zhang Zhen Jun CACC 160/2012;
11. 根據量刑指引,涉及民居的入屋犯法罪,量刑起點為3 年。
12. 而非法入境,初犯經認罪扣減後為15個月監禁。
加刑因素
13. 根據上述的案例,法庭可以考慮以下的因素:
(1) 在犯案時是否驚動到屋內的人;
(2) 被告人是否有多次紀錄,即慣犯。
判刑
控罪一
14. 一般經認罪後是15個月監禁,由於被告人曾多次干犯同類罪行,屬慣犯。加刑至22個月監禁。
控罪二
15. 一般量刑起點3年,在本控罪中,涉及驚動到屋內的人士,被告人亦屬慣犯,共加刑6個月,即42個月監禁。
控罪三至五
16. 一般為3年監禁,被告人屬慣犯,各加刑3個月,即各項控罪為39個月。
17. 認罪扣減後,各項控罪判刑如下:
控罪一:22個月監禁
控罪二:28個月監禁
控罪三:26個月監禁
控罪四:26個月監禁
控罪五:26個月監禁
整體量刑
18. 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最後判刑如下:
控罪二:28個月監禁;
控罪三:26個月,其中7個月與控罪二分期執行;
控罪四:26個月,其中7個月與控罪二及三分期執行;
控罪五:26個月,其中7個月與控罪二、三及四分期執行;
控罪一:22個月監禁,其中10個月與控罪二、三、四及五分期執行。
19. 總刑期為28個月、加7個月、加7個月、加7個月及加10個月,即合共5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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