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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4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2年第444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2年第2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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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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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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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郭蓮
(GUo li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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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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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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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
| 聆訊日期: 2013年10月24日 |
| 判案日期: 2013年10月24日 |
|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3年10月31日 |
判案理由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引言
1. 申請人(郭蓮)被控一項非法販運11.36克晶狀固體,內含11.26克“冰毒”。申請人否認控罪,並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寶琴(原審法官)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
2. 2012年10月25日,申請人遭陪審團一致裁定罪名成立,並被原審法官判處7年3個月監禁。
3. 申請人不服定罪及/或判刑,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及/或判刑上訴。2013年8月6日,申請人存檔放棄上訴通知書,申請放棄就定罪上訴,該申請亦被撤銷。
4.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經聆訊後,本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上訴,並視其申請為正式上訴。本庭判申請人上訴得直,並將其刑期由7年3個月減至7年。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背景事實
5. 案發時,即2012年2月9日,下午約4時許,申請人由旺角深圳街1至6號1樓C室的一號房間步出。在場的警員截查申請人並在其手袋的暗格內搜出7個膠袋,內藏涉案巿值約9,000元的“冰毒”。
6. 案發時,申請人47歲,在2011年12月19日持雙程證來港。申請人已離婚,有兩名兒子。申請人在香港沒有犯案記錄,申請人的母親及兒子都指申請人是一名盡責及非常照顧家庭的人。申請人在2010年和一名香港男子結婚,而其出入境記錄顯示她在2011年3月3日至2012年2月被捕時的一年內在香港逗留的時間超過10個月。申請人指長期在港是為了照顧丈夫和奶奶。
原審法官的判刑理由
7. 原審法官指出根據上訴法庭在AG v 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LR 125案定下的判刑指引,非法販運10至70克“冰毒”,適當的量刑基準為7至10年。原審法官認為以涉案毒品的份量和案情而言,適用於申請人的量刑基準是7年監禁。原審法官因申請人是訪客而將量刑基準提升3個月至7年3個月。
8. 原審法官認為申請人的家庭背景有令人值得同情之處,但並不構成減刑理由,而申請人在香港沒有犯案記錄一事,亦並非求情理由。因此,原審法官判申請人入獄7年3個月。
上訴理由
9. 在其書面陳詞及求情信,申請人重申其家庭困境。她指出自己和不負責任的丈夫離婚後要獨力照顧兩名兒子,而她再婚的丈夫最終亦拋棄了她。她強調自己的大兒子弱智及有殘疾,一直靠母親照顧,但母親不幸在本年9月4日死亡,故現在大兒子無人照顧。
10. 申請人指原審時未獲恰當的法律意見,故沒有適時認罪,並因此喪失了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的機會。申請人亦指自己並非一般以訪客身份來港犯案的被告人,故原審法官不應以該因素而將其刑期提升三個月。
11. 申請人表示自己對事件感到後悔,但亦指事件中警員有不當的行為。申請人要求法庭輕判,令她能盡早和家人團聚及照顧弱智殘疾的兒子。
討論
12. 非法販運危險毒品是極為嚴重的罪行。法庭屢次強調,任何人參與販毒這邪惡罪行,都不能冀望法庭會輕判,原因是法庭的判刑必須具阻嚇力,否則難以阻止這類邪惡罪行。
13. 上訴法庭有就非法販運“冰毒”罪行訂下明確的量刑指引,原審法官的判刑符合該量刑指引。
14. 申請人指自己未獲恰當的法律意見,故未能適時認罪的說法全無根據。原審時,申請人的立場是遭警員插贓嫁禍。她指律師沒有提示她認罪以取得三分一刑期扣減的說法是全無根據的。
15. 申請人家境困苦,特別是其弱智及殘疾兒子的不幸值得同情,但家境困苦並非是販毒罪行的減刑理由。
16. 但本庭認為原審法官以申請人是訪客及在訪港期間犯案而加刑的處理方法有值得商榷之處。申請人並非是一般為了犯案而來港的罪犯。申請人已和港人結婚並長期在香港居住。申請人的出入境記錄顯示她在2011年3月至2012年2月被捕時的一年內在香港逗留的時間超過10個月,期間她每次訪港都取得3個月的居留期。雖然申請人在有關時段只持有雙程證,但事實上她是長期在香港居住。
17. 本庭認為在上述情況下,以申請人作為訪客並因她在訪港期間犯案而將她的刑期提升三個月的做法並非恰當。
18. 因此,本庭裁定申請人上訴得直,並將她的刑期扣減三個月至7年。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高寶翠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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