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963A/2015
DCCC 96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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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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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被告人面對兩項控罪,縱火和未有依期歸押,被告人否認縱火罪,但承認沒有依期歸押。經審訊後,法庭裁定縱火罪罪名不成立,現在處理被告人無依期歸押控罪的判刑。
2. 案情透露,被告人因縱火罪被警方拘捕,其審訊安排於2016年3月8日在區域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獲法庭准以保釋。聆訊當日被告人沒有出現,法庭簽發拘捕令拘捕被告人。翌日警方拘捕被告人,並帶被告人到法庭。庭上被告人解釋,他誤以為3月8日聆訊當日為星期三,所以星期二當天沒有上庭,發現出錯後,因害怕被拘禁,所以沒有到警署自首。
3. 被告人現年31歲,過往無刑事紀錄。求情時,辯方律師主要向法庭指出一宗上訴案例黃智雄(CACC 300/2010),該案被告人其中一項控罪是無依期歸押,潛逃28日。認罪後,原審法官以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一,就該項控罪判處兩個月監禁,上訴庭認為刑期適當。
4. 考慮到本案情況,被告人潛逃時間為一天,本席以一個半月作為量刑起點,扣減三分一之後,判監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