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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17/2019
[2019] HKDC 11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4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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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韋漢熙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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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浩然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律師陳少彬先生,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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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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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的案情簡述如下:
2. 2019年2月25日大約05:44時,警員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花園進行反毒品巡邏,截停被告人進行搜查,從被告人揹著的啡色袋搜出兩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各載有十包懷疑危險藥物。
3. 被告人被拘捕。警誡之下,他聲稱一個叫阿文的人給他這些「4仔」,叫他帶去賣。
4. 在進一步搜查時,發現被告人腰間藏有另外三十包懷疑危險藥物。在進一步警誡之下,被告人說:「呢包都係。」
5. 被告人在錄影會面中聲稱,阿文在公園叫被告人協助售賣海洛英,小粒售180元,大粒售500元。被告人分別可以獲報酬每包10元及30元。
6. 政府化驗師證實,被告人身上撿取的五十個小包,總共載有8.04克海洛英鹽酸鹽的11克混合劑。被告人同意這些毒品市值大約9,800元。
背景及求情
7. 被告人現年60歲,他有十六次刑事紀錄,涉及包括十項與毒品有關控罪,其中兩次是販運危險藥物罪。
8. 代表被告人的陳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述。陳律師說,被告人獨居,並無妻兒,只有一個91歲母親住在老人院。被告人依靠每個月2,400元的綜援過活。這次犯事,是因為受毒犯阿文教唆,因貪念而犯法,他並不是主腦,只是賺取每包毒品10至30元的報酬。陳律師在書面陳述聲稱,涉案毒品的其中十包是自用,但控方並不接納。陳律師索取指示之後,確認不會再倚賴自用的說法。對於法庭提出會以積犯原則考慮加刑[1],陳律師沒有進一步陳述。
判刑考慮
9. 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庭在劉德明案訂下判刑指引。販運海洛英數量高至10克者,判監2至5年。本案涉及8.04克海洛英,本席以四年三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有多次與毒品有關的刑事紀錄,而且兩次是販運危險藥物罪。明顯地,被告人是屢罰屢犯的積犯,過往兩次販運危險藥物罪的刑罰都未能夠阻止被告人再犯。為了社會利益,本席認為必須提高刑罰,以起阻嚇作用。因此,提高量刑起點6個月,加至四年九個月監禁。
10. 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案中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因此,被告人判監38個月。
[1] 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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