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艷娥
保良局第一張永慶中學
[2021] HKCA 411
CACV 304/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304號
(原區域法院僱員補償案件2012年第15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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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I. 上訴許可申請
1.1 本庭在2020 年8月18日駁回申請人的上訴。本案的背景和有關議題在區域法院法官羅雪梅2018年6月29日頒布的判案書詳細說明,故此不再複述。
1.2 申請人不服本庭的裁決,現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給予許可,讓她就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
II. 原則
2.1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就民事案件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以下規定: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重點強調)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重點強調)
…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重點強調)
2.2 申請人的「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重複她的案情及她認為原審法官錯判之處。她未有提出任何本案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議題或有其他理由應交給終審法院審理她的上訴。
2.3 由於申請人的申請未符合給予上訴許可的條件,故此本庭駁回申請人的申請,並下令她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答辯人: 由梁寶儀劉正豪律師行轉聘羅麗萍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