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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05/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20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4年第10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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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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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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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申請人) |
趙敏茹
(CHIU MAN YU ANGE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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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15年12月15日 |
| 判決日期: |
2015年12月15日 |
判決書
1. 這是申請人第三次申請在等候上訴期間獲得保釋。
2. 本席在2015年7月28日拒絕保釋申請判決書已說明有關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所涉的法律原則,以及本案的有關情況(見第2至18段),在此不贅。
3. 申請人的定罪上訴許可申請在2015年11月24日經聆訊後,被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拒絕。申請人在11月27日向上訴法庭重新提出申請,目前尚未排期聆訊。
4. 申請人提交了日期為2015年11月24日的書面上訴陳述,以支持她的申請。申請人在聆訊時也作了口頭補充。她的陳詞有兩項重點。
5. 第一點,申請人提出審訊時,基於控方律師向她的提問,她認為代表她的大律師有可能向控方律師透露了他們之間的對話,而她雖然對代表大律師存在不信任,但卻不知道有權更換律師或改為自辯。申請人指稱原審法官沒有告訴她這個權利,是剝奪她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對她不公平。
6. 與這項論點有關的謄本在上訴文件冊第141頁B-J。客觀而言,它不支持申請人對辯方大律師的懷疑和指控。無論如何,申請人這項投訴是混淆了法官和律師的角色。法官是中立地進行審判,不是訴訟人的律師,沒有責任亦不應該向訴訟人給予法律意見。再者,依申請人所說,她在審訊時沒有表示不滿或懷疑她的代表律師,原審法官根本不可能就此給予任何提點或協助。
7. 第二點是有關申請人在2012年4月11日沒有到醫院做手術一事。申請人指稱,她的代表律師在反對控方大律師盤問申請人有關的原因時,提及是基於私人理由,若然披露可能對申請人不利,雖然控方沒有追問,但已使原審法官產生不好的印象,從而使審訊不公平。
8. 與這項論點有關的謄本在上訴文件冊第138-139頁。從中可見辯方大律師只是說有關的原因是法庭不需要知道的,他沒有說過若果披露原因會對申請人不利。申請人稱控方律師在結案陳詞時重提此事,她的代表律師因而表示若果披露原因會對申請人不利。可是控方書面結案陳詞完全沒有這方面的內容。申請人又稱是在口頭陳詞時說的,然而上訴文件冊並沒有相關的謄本。更重要的是原審法官在判決時,並沒有考慮申請人沒有去醫院做手術一事,或有關的原因。
9. 申請人書面陳詞的其他部分均是針對彭法官拒絕上訴許可申請的理由而作出的陳述,其中很大部分在之前的保釋申請時已有提及。本席經考慮後,不認為它們可顯示彭法官的判決有不穩妥之處。
10. 總括而言,申請人現時依賴的上訴理由不享有極高成功機會的上訴理由。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批准保釋的法律要求,本席拒絕申請人的保釋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馬嘉娜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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