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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71/2018
[2019] HKDC 6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0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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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廖景棻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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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保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廖律師事務所延聘,
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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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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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撮要
2. 2018年8月2日晚上,警員在秀茂坪秀茂坪邨秀輝樓附近的樓梯,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把他截停。搜查下,警員在被告人的內褲暗袋搜出一張紙巾及一個膠袋,載有內含2.8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2.84克晶狀固體,及三張紙巾及兩個膠袋,載有內含8.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8.46克晶狀固體。此外,被告人身上亦管有9個可再封口空膠袋、一部流動電話、現金港幣25,713.9元、美金1元及新台幣100元。
3. 上述毒品合共為11.1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估計市值約為港幣11,280元。
減刑陳詞
4. 被告人現年61歲,已離婚,案發時任職清潔公司司機,與家人同住。他過往共有4項刑事定罪紀錄,涉及7項控罪,當中包括兩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及兩項「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
5. 羅大律師強調,本案並不存在任何加重罪責元素。他指出,被告人已染上吸毒惡習多年,案中部分毒品供被告人自用,雖非顯著部分,但亦懇求法庭能在刑期上作出扣減。
判刑
6. 法庭曾多番強調,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參與販毒的人,必遭嚴懲,並會被判處長期監禁。
7. 就販運「冰毒」而言,上訴法庭已訂立清晰的量刑指引[1]。根據指引,販運10克至70克冰毒,量刑基準應為7至11年監禁。
8. 在本案中,涉案冰毒共重11.14克。在考慮了上述指引後,本席採納7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9. 另外,本席亦細心考慮過被告人打算將部分毒品自用的說法。在裁定部分毒品是否供自用時,一般來說法庭並不需要因此而舉行紐頓聆訊。
10. 正如羅大律師坦白指出,被告人打算自用的毒品,並非顯著部分。在此情況下,考慮到被告人犯案的背景,本席只酌情將量刑基準下調6個月至6年6個月。
11. 被告人在答辯提堂聆訊時已表明他會坦白承認控罪,因此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下調至4年4個月。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減刑理由。
12.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4年4個月監禁。
[1] 見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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