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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18/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7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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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楊剛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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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朝堅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延 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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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Possession of apparatus fit and intended for the inhalation of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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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the due execution of his du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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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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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管有危險藥物」與及控罪二「管有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他不承認控罪三「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和控罪四「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對於控罪四,被告人只承認拒捕,但經審訊後,法庭裁定被告人的控罪四「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名成立,而控罪三「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則罪名不成立。
案情
2. 2016年4月18日晚上八時許,警方接獲投訴到屯門大興邨興平樓作調查。警員在6樓與7樓樓梯之間的平台見被告人正在吸毒。他管有器具適合於及擬用作吸服可卡因,亦管有0.12克固體含0.11克可卡因與及0.14克混合劑含0.12克海洛英鹽酸鹽。(以上分別為控罪二及控罪一。)被告人見自己的罪行被人發現,於是逃走,但終被警員捉著。被告人拒捕,襲擊PC6554,拳打對方右上腹一下及用膝頭撞對方的右大腿外側一下。該警員在事件中只受輕傷,受襲擊之處感到觸痛,右大腿被撞處還有泛紅。(這是控罪四。)另外,被告人和警員糾纏期間,意外用身體壓傷PC6554的右腳掌,不過只是造成輕微瘀傷,該名警員並無大礙。
案底
3. 被告人現年38歲。他在1999年至2009年有十次定罪紀錄。1999年涉及管有危險藥物與及管有工具適合及擬用作吸食毒品,2009年則有販毒紀錄。他並無任何暴力紀錄。被告人在2001年及2002年都去過戒毒所。
求情
4. 律師說,被告人沒有長期工作,他和同居女友及姊姊同住案發的興平樓內某單位。律師說,被告人自1997年已經吸毒。被告人透過律師說,他在案發當天因家事煩擾,感到心情不佳,於是走去樓梯平台吸毒。他說自己已為此事感到後悔,並且此案的發生影響他的婚期。被告人希望法庭對他盡量輕判,讓他早日出來與女友結婚。
5. 被告人在庭上說他不想進戒毒所,因為裡面有眾多吸毒人士,會對他造成不良影響。他希望法庭讓他坐牢。他說自己會憑自己的決心去戒毒,重過新生。
戒毒所報告
6. 懲教署的官員在戒毒所報告中詳細道出被告人的背景及吸毒歷史。該位官員的結論是被告人現時仍是一名有毒癮的人士,他意志薄弱,需要接受強制式的戒毒治療。該名官員建議被告人進入戒毒所。
判刑
7. 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律師的求情,亦詳細參閱過被告人的過往紀錄與及本席為被告人索取的戒毒所報告。本席同意懲教署的官員所作的結論,被告人現時仍有毒癮,他意志薄弱,難以靠自己去戒除毒癮。本席認為戒毒所是適合被告人的,因此就著控罪一、控罪二和控罪四的定罪,都判被告人進入戒毒所,接受強制戒毒治療。三項定罪都留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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