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HKDC 652
DCCC 190/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9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
案情
2. 本席在作出裁決時已交代了本案的案情及證據,本席不再重複。簡單而言,受害人陳先生坐在車站附近的地上休息時,被告持刀接近陳先生,並用刀斬陳先生,引致他雙手及面上有多處受傷流血。陳先生的傷勢為左前臂有三處分別長1公分、4公分及6公分的撕裂傷口;右前臂後側有一處長5公分的橫向撕裂傷口;及面部左邊有一處表面的撕裂傷口。根據陳先生的證供,他已經康復。醫生叮囑他不要拿重物。
求情陳詞
3. 被告現年62歲,是一名露宿者。他過往曾在建築地盤任職散工,日薪港幣500元。被告有34刑事定罪紀錄,當中3項與暴力有關。辯方希望法庭盡量輕判被告。
判刑
4. 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嚴重的罪行,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一般刑期由三至十二年不等。上訴庭在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指法庭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包括:
(1) 襲擊的預謀程度; (2)襲擊的背後動機; (3)襲擊者的精神狀態; (4)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5)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 (6)使用的武器性質; (7)武力使用的程度; (8)受害人的傷勢;及 (9)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等)的影響。
(1) 襲擊的預謀程度;
(2)襲擊的背後動機;
(3)襲擊者的精神狀態;
(4)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5)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
(6)使用的武器性質;
(7)武力使用的程度;
(8)受害人的傷勢;及
(9)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等)的影響。
5. 根據陳先生的證供,被告拿着刀行近陳先生,並在襲擊陳先生之前曾說「點解偷我嘢」。因此,被告並非一時衝動,而是有預謀犯案。雖然被告使用可致命的武器,幸運地陳先生的傷勢並非是同類罪行中最嚴重的,陳先生亦確認他已完全康復。
6. 被告有3項與暴力有關的刑事定罪紀錄。然而,本席在量刑時不會視之為加刑因素。
7. 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的背景及求情,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年3個月監禁。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他不能獲得一般的認罪扣減。本案亦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把刑期下調。因此,就這項控罪,本席判處被告3年3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