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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48/2024
[2024] HKCFI 27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4年第14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23年第294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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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4年8月8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4年8月8日 |
判 案 書
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在否認控罪及經審訊後,於2024年3月15日被判罪名成立,罰款港幣1,500元,他於同日向法庭遞交通知書,就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控方只傳召一名證人PW1,他是私家車WT7826的司機。PW1作供指,在案發當日下午約6時30分駕駛私家車沿漆咸道南左一線行駛,當時交通繁忙,他以時速10公里從左一線切線至左二線,車身的大部分已進入左二線,而左後車身仍在左一線。期間PW1的私家車停在該處,並突然感到碰撞,發現左後車身出現花痕。上訴人駕駛的旅遊巴士正在左一線,在PW1私家車旁邊。
3. PW1確認案發前,他的私家車並無任何花痕。控方亦呈堂PW1意外發生後拍攝的照片P1(1)至(8),相關路段的草圖P2,行車紀錄儀片段P3,上訴人沒有爭議。PW1亦應控方要求,在照片上標示出碰撞產生花痕的位置(P1A)。
辯方案情
4. 上訴人選擇作供,但不傳召證人,他亦呈上意外發生後拍攝的三張照片D1(1)至(3),上訴人承認他是旅遊巴士WK6278的司機。他指案發時他尾隨PW1私家車的後方,看見PW1在左一線切線至左二線。上訴人以5至10公里時速在PW1後方的左一線行駛,在左一線,從PW1私家車的左方越過,在越過時他曾經伸手示意,此後他看見PW1私家車移動,因此他立刻停車。
5. 上訴人不肯定兩車是否出現碰撞,他停車後下車觀察,發現旅遊巴士右邊車身有部分與PW1私家車的左車身緊貼著。
裁決理由
6. 裁判官指他有小心考慮相關的行車紀錄儀片段及相片和草圖,他發現相關路段微微向右拐。裁判官有再三觀看行車紀錄儀片段,觀察到在案發時兩輛有關車輛的移動,特別是18:30:05至到18:30:06時,上訴人的旅遊巴士在畫面的左方出現,正在越過PW1私家車,上訴人把手伸出司機位的窗外作出手勢,期間PW1私家車沒有移動。在考慮影片的環境,裁判官肯定此時上訴人旅遊巴士當時正在左一線行駛,並在左一線經過PW1私家車的左方。
7. 到18:30:08時,上訴人的旅遊巴士突然停下。畫面亦有輕微搖晃,PW1庭上亦確認在這時感到碰撞。18:30:12時,PW1私家車輕微向前移動。裁判官小心考慮PW1的證供,認為他的證供清晰、直接,他對事件的敘述亦大體與行車紀錄儀片段吻合,接納他的證供。
8. 裁判官認為當時PW1私家車尚未完成切線,部分車身仍停留在左一線。因此,在PW1私家車後方的上訴人,駕駛旅遊巴士沿左一線超越PW1私家車的時候,需要確保兩車之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在上述影片拍攝到的情況下,裁判官肯定如PW1所述的情況,上訴人巴士與PW1私家車發生碰撞,因而令PW1私家車的車身出現花痕。
9. 裁判官亦有考慮上訴人的說法,根據兩車的位置,特別是PW1私家車當時的角度,上訴人不可能做出PW1所述的損毀。但裁判官並不接受,認為以兩車當時的位置,PW1私家車的角度,PW1私家車損毀的位置仍在左一線。上訴人旅遊巴士在經過PW1私家車的時候,是可以及的確造成P1A顯示的損毀。
10. 裁判官亦留意到影片在18:30:12時,PW1私家車輕微向前移動,這亦解釋為何在控辯雙方呈遞的照片,即P1及D1均顯示PW1私家車及上訴人旅遊巴士之間並非完全緊貼。
11. 裁判官亦有小心考慮上訴人的證供,指他說他的旅遊車並沒有花痕,裁判官認為沒有任何關於兩車車身物料的證供,單憑上訴人旅遊車上沒有花痕,不能就此否定碰撞的發生。
12. 裁判官亦說,他有考慮上訴人說他緊接著用手指指向私家車前方位置後,曾經伸手示意自己向前駛,並在庭上展示向前的手勢動作。但是從片段可見,當時在上訴人用手指指向私家車前方,直至到上訴人停車之間,PW1私家車完全沒有移動,因此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說法與行車紀錄儀片段有不能磨合的差異,並不可信、可靠,而拒絕接納。
13. 最後裁判官裁定PW1的證供清晰、直接,接納他的證供,亦接納行車紀錄儀片段、照片與草圖內容,並給予十足比重。他作出的事實裁斷為PW1駕駛私家車以時速10公里從左一線切線至左二線,尚未完成切線,而部分左後車身仍在左一線。期間上訴人駕駛的旅遊巴士WK6278在左一線嘗試在左一線超越PW1的私家車往前行駛。但上訴人未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確保兩車之間有著足夠的安全距離,導致旅遊巴士的右車身與PW1的左後車身發生碰撞,產生花痕。裁判官認為上訴人這樣的駕駛模式,未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以及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PW1,因此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14. 上訴人於其上訴通知書中,除了指沒有干犯罪行外,沒有提供任何上訴理由,之後亦沒有提供任何書面的上訴理由或書面陳詞。今天在庭上,上訴人仍然強調他在之前審訊中的說法,主要是他的旅遊巴士上並沒有花痕,因此不可能和PW1的車輛有碰撞。他說當時他駕駛旅遊巴士的角度,不可能碰撞,而他亦在之前已經停下。如果在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的旅遊巴士有花痕或碰撞的痕跡,判他有罪是不公平。
答辯人的回應
15. 簡單來說,答辯人覆述上述本席引述有關裁判官在本案中的證據分析及裁斷,指裁判官未有犯錯,亦沒有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或有任何固有不可能之處。案中證據充足,足以支持有關控罪,認為本上訴應予駁回。
本席的考慮及決定
16. 根據終審法院案例HKSAR v Hui Lai Ki許麗琪 [2024] HKCFA 7。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上訴法院有責任要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17. 本席以重審方式細心全面考慮案中證據,來自控辯雙方,包括上述有關時段的行車紀錄儀片段,本席同意,並得出原審裁判官相同的結論,即上訴人在案發時,在左一線上嘗試超越當時仍未完全完成cut線的PW1的私家車時,未有確保兩車之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因此導致上訴人的旅遊巴士右邊與PW1私家車左邊發生碰撞或接觸,因而造成PW1車上的花痕。上訴人現在強調他的旅遊巴士上沒有花痕,因此不可能有接觸或碰撞,這點已由裁判官和本席重新考慮,認為有關事情並不一定可以概括或達至一個結論。當時兩車未有碰撞,特別是從有關的行車紀錄儀看到(見18:30:08時),當時紀錄儀顯示上訴人旅遊巴士突然停下,而畫面亦有輕微搖晃,這點和PW1在庭上指在當時感到碰撞的說法吻合。
18. 本席在考慮所有證供後,確信上訴人當時的確沒有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涉案道路的人,本席確信案中有足夠證供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干犯控罪中的不小心駕駛罪,因此駁回本上訴,維持原判。
| 答辯人: |
由律政司檢控官李竹筠先生代表 |
|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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