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良海(第五被告人)
[2021] HKCFI 2665
HCCC 407/2016 & 196/2017
(合併案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6年第407號及2017年第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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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上一次第五被告就因為病,所以缺席,咁所以而家就做番第五被告嘅判刑。上一次嗰啲,涉及第一至第四被告嗰啲我唔讀出嚟喇,因為嗰啲同第五被告冇關嘅。上一次就去到第四被告之後嗰啲我就冇讀,咁我而家就讀埋第五被告嗰啲出嚟。明白呀,嗬?王良海,明白吖嘛?上一次就係處理到第四被告之後,就應該處理你嘅判刑,咁我而家就由即係第四被告之後開始就再講你。
至於第五被告,就係現年42歲,咁佢亦都係接受到初中教育程度,喺內地接受到初中嘅教育程度,報稱就係無業嘅。咁實際上,第五被告就係第三被告嘅丈夫。我喺處理第三被告嘅時候就已經指出咗犯案時間嘅長短同埋處理款項嘅數目,咁我而家再講多一次喇,因為我講第十三項控罪嘅時候,處理第三被告嘅時候就係咁講嘅,就係話就住第十三項控罪,犯案嘅時間就係2010年11月2日至到2011年1月14日,咁我就講第三被告同埋第五被告就係利用第三被告滙豐銀行嘅個人戶口,就共同處理咗係相等於12,000,000港幣嘅款項,咁而時間就係大約兩個半月嘅時間。
因為第五被告人同第三被告人係共同被控告第十三項控罪嘅,因此第五被告亦都係同第三被告一樣,就呢一項控罪係被判處3年嘅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