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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79/2023
[2024] HKDC 3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7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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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蔡中婧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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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漢標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樂昌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3]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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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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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三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剩下的控罪四是「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按控辯雙方協議,控罪四會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得再提檢控。
案情
投資騙局
2. 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期間,多名男女被人誘騙投資,受害人包括PW3至PW14。
3.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間,PW3至PW14分別多次存款至不同銀行賬戶,其中兩個是被告人名下的中國銀行賬戶(中銀賬戶)和南洋商業銀行賬戶(南商賬戶)。
賭博騙局
4. 2021年9月,一名女子(PW15)被人欺騙參與網上賭博活動。
5. PW15在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間,多次存款至不同銀行賬戶,其中一次存款至被告人的南商賬戶。
裸體錄像勒索
6. 2021年12月25日,一名男子(PW16)成為裸體錄像勒索的受害人,他被人要求付款去贖回他的裸體錄像。
7. 2021年12月25日,PW16將一筆款項存入被告人的南商賬戶。
工作騙局
8. 2021年12月26日,一名女子(PW17)成為「刷單」工作騙局受害人,她按照指示存款至指定銀行賬戶,用作給網店增加商品的購買數量,以為日後可以取回本金和利息。
9. PW17於2021年12月26日多次存款至不同銀行賬戶,其中一次存款至被告人的中銀賬戶。
內地官員騙局
10. 2022年4月,兩名女子(PW1和PW2)成為內地官員電話騙局受害人,他們按騙徒指示存款至指定銀行賬戶,以為自己在協助內地官員進行調查。
11. 2022年4月,PW1和PW2分別多次存款至不同銀行賬戶,其中一個是被告人的滙豐賬戶。
12. PW3至PW8及PW17存入被告人的中銀賬戶,合共為港幣2,250,891.80元。
13. PW8至PW16存入被告人的南商賬戶合共港幣836,328元。
14. PW1和PW2存入被告人的滙豐賬戶合共港幣270,000元。
15. 警方接報調查上述案件,發現以下情況:
(1) 被告人在2021年11月11日開立中銀賬戶,該戶口於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月13日期間,收到來自逾20個不同各方的港幣共3,675,040.33元,其中大部分以轉賬存款方式存入,其餘則以自動櫃員機存款方式存入。該等存款存入後,被人於同日或隨後數日內經多項交易迅速轉走,該戶口最後只剩港幣45.8元。
(2) 被告人於2021年12月18日開立南商賬戶,該戶口於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4月1日期間,收到來自逾170個不同各方的港幣共6,327,047.91元,其中大部分以轉賬存款方式存入,其餘則以自動櫃員機存款、網上銀行轉賬和無存摺轉賬的方式存入,這些存款於同日或隨後數日內被人以轉賬提款、自動櫃員機提款及無存摺轉賬方式全數提取,該戶口最後只剩港幣10.58元。
(3) 被告人在2022年2月7日開立滙豐賬戶,該戶口於2022年3月3日至2022年5月5日期間,收到來自10個不同各方以轉賬存款方式存入的港幣共792,405元,這些存款於同日或隨後數日內被人以轉賬提款、匯出款項、會計交易收費及自動櫃員機現金提款方式全數提取,戶口最後只剩港幣170多元。
拘捕
16. 2022年7月26日,警方拘捕被告人,罪名是「洗黑錢」,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自己將涉案的滙豐賬戶賣了給別人,警方在被告人的居所發現一張滙豐賬戶櫃員機卡。
錄影會面
17. 被告人被捕後向警方說他有中學程度,是一名結他導師。
18. 被告人說他在2021年11月於Facebook認識一個叫「小寶」的人,對方給他介紹「刷單」工作,被告人為對方工作了五、六次。2021年11月某天,小寶問被告人借用戶口去支付薪酬,答應給被告人每個戶口借用費港幣5,000元。被告人其後把自己的南商賬戶和中銀賬戶的櫃員卡和密碼都交給小寶使用,他沒有向對方作進一步查詢,被告人也向小寶提供了數張自己的身分證副本,小寶最後沒有向被告人付酬,被告人也聯絡不上小寶,被告人承認他收過那兩個戶口的月結單,亦閱讀過,他後來知道該兩個戶口都被銀行取消了。
19. 被告人又說2021年11月,小寶介紹一名叫「細鬼」的人給他認識,細鬼向他借用銀行戶口,但沒說出原因。被告人沒有向細鬼作進一步查詢,細鬼說會給被告人5,000元酬勞,被告人於是將滙豐賬戶的櫃員卡、網上理財密碼和賬號都交給細鬼,但細鬼最終沒有付酬給被告人。被告人說他自己不覺得情況可疑,因為他和細鬼一直保持聯絡。2022年4月,被告人取回滙豐賬戶的控制權,其後收到銀行來信,要求他向一名存款人士退款,但被告人沒有向銀行作進一步查詢,他後來知道滙豐賬戶被銀行凍結。
案底
20. 被告人現年50歲,他在1990年至2009年期間有四次定罪紀錄,涉及刑事毀壞、管有危險藥物和普通襲擊。
求情
21.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已婚,有一名11歲兒子,被告人和太太在2021年中已經分居。
22. 律師說被告人是一名自僱的結他教師,2019年底發生疫情,被告人收入頓減,他在網上見有人找人做「刷單」工作,因此聯絡對方,認識了小寶,對方問被告人借用戶口,答應給被告人每個戶口5,000元酬勞,被告人因此給了對方三個戶口,即中銀賬戶、南商賬戶和滙豐賬戶,但對方最後沒有付酬給他。
23. 律師說被告人後來依銀行指示辦理結束有關戶口的手續,他在2022年7月被警方拘捕,被捕後,被告人坦誠向警方作出招認,表白自己將戶口賣了給別人,他配合警方調查。
24. 律師提及 雲國強 案 CAAR 13/2010。
25. 律師說被告人不是案中主謀,他只是擔當協助「洗黑錢」的角色,他不知道有關戶口的實際運用情況,律師說被告人只是一時愚昧而犯案,被告人承諾不會再犯,望法庭輕判。
26. 律師說被告人及早認罪,應獲得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他亦叫法庭考慮將三項控罪的刑期頒令部分同期執行。
判刑
27. 被告人承認三項串謀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28.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是嚴重罪行,但沒有確實的判刑指引,一般判刑視乎案中的所有情況,包括:犯案的精密程度、涉及的款項數目、交易數目、戶口數目和已知的上游罪行情況、被告人扮演甚麼角色和參與程度、被告人是否參與上游罪行情況或對上游罪行有所知情。
29. 控罪一至三分別涉及三個不同銀行戶口,每項控罪所指的款項部分來自一些已知的可公訴罪行,受害者遭到詐騙或勒索,因而將金錢存入被告人名下的三個戶口。
30. 控罪一所指的中銀賬戶在案發期間共有來自逾20個不同各方的存款,合共3,675,040.33元。
31. 控罪二所指的南商賬戶在案發期間共有來自逾170個不同各方的存款,合共6,327,047.91元。
32. 控罪三所指的滙豐賬戶在案發期間共有來自10個不同各方的存款,合共792,405元。
33. 上述三個戶口的存款迅即被人經多項交易提取或轉走,現在已經不能追回。
34. 被告人為了每個戶口得到5,000元報酬,而把那三個戶口供人使用,不過,他在求情時透過律師說自己最終沒有收到任何酬勞。
35. 被告人開立有關三個戶口的日期分別為2021年11月11日、2021年12月18日和2022年2月7日,顯然是為了讓別人使用該等戶口以獲取酬勞,因此才開立該等戶口,然後他將有關戶口交給別人使用,他到了2022年4月才取回滙豐賬戶的控制權。
36.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參與上游罪行或對上游罪行有所知情,但他為人開立三個戶口並任人使用,期間對有關戶口的情況不聞不問,利便不法之徒使用該等戶口去收取可公訴罪行的犯罪得益及將有關金錢提取轉走。
37. 類似本案的上游罪行和有關的「洗黑錢」活動常有發生,此等犯罪活動多依賴有人向犯罪者提供銀行戶口去處理犯罪得益。不少人為了一些利益,甘心為犯罪者提供戶口去「洗黑錢」。這些人自己未必有參與上游罪行,但他們隨便提供銀行戶口給人使用,實在方便了那些上游罪行罪犯的勾當,令犯罪者有途徑取走犯罪得益。
38. 對於協助「洗黑錢」的人,包括任何參與者和串謀者,法庭須予嚴懲。
39. 本席考慮了控罪一至三的案情與及辯方律師的求情,認為控罪一的判刑起點應為4年監禁、控罪二的判刑起點應為3年9個月監禁、而控罪三的判刑起點則應為3年監禁。
40. 被告人在三項控罪中看來都是為同一幫人服務去「洗黑錢」,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參與上游罪行,他以前沒有同類案底或犯過不誠實罪行,他被捕後向警方坦白招認,並配合警方調查,本席認為控罪一至三的總判刑起點應為四年半監禁。
41. 被告人及早認罪,每項刑期都可以獲得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控罪一的認罪判刑是32個月監禁、控罪二的認罪判刑是30個月監禁、控罪三的認罪判刑是24個月監禁。本席頒令控罪二的30個月刑期其中兩個月和控罪三的24個月刑期其中兩個月,須各自分期執行,並和控罪一的32個月刑期分期執行,達至三罪的總認罪刑期為3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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