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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397/2018
[2022] HKFC 1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8年第13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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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2年5月24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2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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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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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庭在是次審訊只需處理答辯人丈夫須給予家庭子女贍養費的金額。
2. 本席在本判決書稱呼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3. 兩人均在香港土生土長,在2014年3月結婚,並育有一名兒子,在2016年4月出生,現年六歲。兒子為本案唯一的家庭子女。
4. 不幸地,這段婚姻並不長久,丈夫在約2017年與同事(現時的同居女友)發生婚外情。妻子在2019年1月以丈夫的不合理行為呈請離婚。
5. 丈夫沒有反對離婚呈請;法庭在2018年4月16日頒下暫准離婚令。
6. 於2019年3月13日,本席頒令 : 妻子獲得家庭子女的獨有管養、照顧及管束權。兩人一直就兒子的探視時有爭拗;丈夫現時對兒子有臨時的探視,包括留宿探視。法庭會在2022年10月19日進行子女糾紛排解聆訊。
7. 丈夫同意需支付兒子的贍養費。在2021年2月11日,本席頒令:丈夫須向妻子每月支付$13,000作為兒子的臨時贍養費。
8. 雙方己就妻子的附屬濟助自行達成協議:丈夫同意支付妻子整筆款項100萬元。本席獲悉丈夫已在2021年5月全數支付該筆款項。
雙方現時的情況
9. 妻子現年39歲,與兒子租住位於西貢一間村屋的地下單位(連花園)。妻子的兄長及他的家人則租住村屋的一樓及二樓,以方便互相照應。妻子聘請一名外傭協助照顧兒子。
10. 丈夫現年38歲,與女友在前婚姻居所同居。丈夫與女友育有兩名兒子,先後在2017年6月及2018年5月出生。本席在本判決書將該兩名兒子稱為“二兒子”及“三兒子”。丈夫及女友均任職紀律部隊,亦聘有兩名外傭協助照顧二兒子及三兒子。
雙方的案情
11. 妻子要求丈夫每月支付$19,000。她認為丈夫須負責兒子70% 的開支。換句話說,妻子指兒子每月的開支(包括一般開支)約$27,140。由於丈夫的月薪有約七萬元,每月應可剩下二萬至三萬元,支付$19,000對丈夫說是沒有困難的。
12. 丈夫同意每月繼續支付$13,000作為兒子的贍養費。他認為需要負責兒子三分之二的開支,餘下的三分之一應由妻子負責。換句話說,丈夫認為,兒子每月的開支只是約$19,500。無論如何,丈夫堅稱沒有能力支付妻子所要求的金額;他現時每月均入不敷支,不時需要他的母親的經濟援助。
13. 因此,雙方的分歧是$6,000的金額。
相關的法律條文
14. 在處理有關家庭子女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第(2)款的條文。該條例節錄如下:
“……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家庭子女而根據第5、6或6A條行使權力 (即經濟給養、財產轉讓及出售財產命令),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
(a) 該子女的經濟需要;
(b) 該子女的收入、謀生能力(如有的話)、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c) 該子女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d)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e) 該子女當時所受到的和婚姻雙方期望該子女所受到的教育方式;
並且有責任盡量在切實可行範圍內,以及在顧及第(1)(a)及(b)款所述有關婚姻雙方的考慮因素後在盡可能公正的情況下,行使該等權力,使該子女享有某程度的經濟狀況,而該經濟狀況是該婚姻若非破裂和該婚姻的雙方若能恰當履行對該子女的經濟負擔及責任,該子女本可享有者。”
以上提及的第(1)(a)及(b)款的條文如下: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15. 本席認為有以下的課題需要處理:
(1) 妻子及丈夫的經濟資源;
(2) 妻子及兒子的經濟需要;及
(3) 丈夫的經濟需要。
16. 雙方同意沒有任何實質的資產可作兒子的贍養費。
妻子的經濟資源
17. 妻子持有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的文憑,亦一直在銀行界工作。妻子在2021年9月轉職至新的工作崗位,擔任「高級個人金融客戶經理」。在扣除強積金供款後,妻子的月薪是$29,500。她同意有機會獲發「花紅」,但由於任職期間少於一年,不確定是否可獲發花紅或金額若干。
丈夫的經濟資源
18. 丈夫在澳洲的大學畢業,回港後任職銀行界,在工作上與妻子認識。丈夫在2010年轉職至紀律部隊,現時的月薪約$74,390,沒獲發任何津貼。丈夫會在來年達致「頂薪點」,屆時月薪將達$75,135。如前述,丈夫現年38歲,退休年齡是60歲。
19. 審訊時,妻子投訴丈夫並沒有對一些銀行戶口內的提存金額作出解釋。本席認為,這並不重要,因沒有證據(這也不是妻子的案情)丈夫有其他收入來源。
妻子及兒子的經濟需要
20. 法庭在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時只需粗略地作出評估(broad brush approach)。此外,雙方的需要應該是「寬大地詮釋」的,法庭亦應考慮雙方在婚姻期間享有的生活水平。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一案說︰
79. Hale勳爵強調雙方的需要應該“寬大地詮釋”。因此,當法庭試圖確保婚姻的每一方和他們的子女有足夠資源去應付他們的需要,而他們的需要是定在等同於(在資源容許下)婚姻期間他們享有的生活水平的話,則他們的需要不應根據某些推想出來的最小公分母來評估,而應該根據一切有關情況靈活地評估。
21. 在婚姻期間,一家在有600平方呎,以丈夫及丈夫父親的名義購買的前婚姻居所居住,兩人每月的收入共有約八萬元。本席認為,明顯地,在婚姻期間一家三口所享有的生活水平是中產的生活水平。 雙方的經濟需要會隨情況的轉變而改變;特別是兒子,現時只有六歲,他的需要會隨着成長而改變。
22. 審訊時丈夫對妻子的一些開支提出質疑。
23. 雖然丈夫並沒有質疑妻子現時租住村屋租約的真確性,但他批評妻子並沒有提供任何每月租金$14,000的證據。本席認為,妻子是應該提交這些證據的。可是,本席考慮到相關的單位有600平方尺及連花園,$14,000的租金尚算合理。
24. 丈夫亦投訴兒子每月$3,400的「課外活動費」金額過高;本席同意,本席給予每月$2,800的金額。
25. 本席認為「學校書簿及文具」費用每月$500(即每年$6,000)金額過高。本席將金額減至$300。
26. 兒子會在本年的九月升讀小學一年級。妻子安排兒子申請了四間直資小學的學位,但無一成功。兒子很大機會入讀由政府選派免學費的小學。
27. 本席亦同意兒子身為丈夫的家屬可使用公務員診所的服務,但考慮到兒子可能需要急診而有額外的醫療開支,本席會給予每月$100之數。
28. 在婚姻期間兩人替兒子購買了一份有儲蓄成份的保險單,月費約$2,000。丈夫建議應該將該份保險單取消,以節省金錢。本席認為這並不合適,會在下文解釋(見第39段)。
29. 妻子將聘請外傭的開支納入為「兒子的開支」。本席認為,明顯地,外傭除了照顧兒子外,還會擔任其他家務,外傭的開支應納入「一般開支」。
30. 妻子報稱「個人開支」為每月$4,600。本席認為金額合理。
31. 本席將妻子與兒子每月的開支評估如下:
一般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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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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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 |
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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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電話費、水費) |
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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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開支 |
9,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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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家用開支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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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傭工 (連傭工交通費) |
4,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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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
港幣$ 30,530 |
個人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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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金額 |
|
外出膳食費用 |
500 |
|
交通費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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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鞋費 |
300 |
|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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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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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
港幣$ 4,600 |
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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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金額 |
|
額外補習費 |
2,700 |
|
學校書簿及文具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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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
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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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牙齒護理費 |
100 |
|
課外活動費 |
2,800 |
|
娛樂費/禮物 |
500 |
|
假期消費 |
500 |
|
服裝費/鞋費 |
500 |
|
保險費 |
2,150 |
|
其他交通費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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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服費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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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每月開支總額 |
港幣$ 11,950 |
32. 本席將「一般開支」一半的金額納入為兒子的開支。故此,兒子每月所需為$27,215。本席給予$27,000的整數。
丈夫的經濟需要
33. 丈夫與女友、二兒子及三兒子在前婚姻居所居住。他們聘請了兩名外傭協助處理家務。丈夫在2021年年初將前婚姻居所「加按」,套現100萬元,以支付妻子在本離婚訟案的附屬濟助。
34. 如前述,丈夫現時月薪為$74,390。他的女友現年30歲,與丈夫在同一部門工作,月薪$28,500。女友現時每月支付二兒子及三兒子的「額外補習費」,「學校書簿及文具費」,其中一名外傭的工資及女友本身以及外傭的食物開支; 總數約$10,400。女友為家中獨女,需每月供養母親約$7,000,在扣除這些開支後,女友只剩下約$11,000作為個人開支。丈夫指稱因 “風水” 原故,在五年內都沒有結婚計劃。妻子對丈夫報稱的開支及關於女友的狀況沒有提出質疑。
35. 本席對丈夫合理的開支作以下的評估(女友的財政貢獻不計算在內):
一般開支(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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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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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供款 |
19,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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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雜費(電費、氣體燃料費、差餉、電話費、水費) |
2,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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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費 |
2,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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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開支 |
12,000 |
|
雜項家用開支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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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開支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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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傭工 |
4,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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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
港幣$46,648 |
個人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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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金額 |
|
外出膳食費用 |
1,000 |
|
服裝/鞋費 |
300 |
|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
200 |
|
娛樂費/禮物 |
1,000 |
|
假期消費 |
500 |
|
稅款 |
3,475 |
|
保險費 |
2,948 |
|
其他(請說明)强積金供款 |
1,500 |
|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
港幣$10,923 |
|
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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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家庭子女
金額 |
二兒子
金額 |
三兒子
金額 |
|
額外補習費 |
|
1,600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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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書簿及文具 |
|
500 |
300 |
|
上學交通費(包括校車) |
|
|
160 |
|
娛樂費/禮物 |
300 |
300 |
200 |
|
服裝費/鞋費 |
|
300 |
300 |
|
保險費 |
|
800 |
800 |
|
其他(請說明) 尿片,奶粉 |
|
515 |
515 |
| |
港幣$300 |
港幣$4,015 |
港幣$3,075 |
|
子女每月開支總額: |
港幣7,3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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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開支總額 |
港幣$64,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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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故此,丈夫每月的總開支為$64,961;本席給予$65,000的整數。
分析
37. 按以上的評估,由於丈夫月薪只有$74,390,他只有餘款$9,390可動用。事實上,丈夫承認他一直是入不敷支。他指稱每月支付$13,000的臨時贍養費,已佔了他月薪將近五分之一,是他能負擔的極限。他的母親須不時給他一些經濟援助。按他粗略估計,連同他的14萬元律師費,母親先後已給予或借給他60萬至70萬元。
38. 另一方面,按妻子的證供,她每月也是入不敷支的。她因此需要動用去年丈夫支付的100萬元作補貼;該筆款項現只剩下80多萬元。
39. 如前述,兩人在婚姻期間所享受的生活水平是中產家庭的水平。 丈夫一直有較高的月薪。當兩人分居並各自設立居所後,開支自然地有所增加;這是不能避免的。更甚的是,當丈夫在短短兩年內與女友生下兩名兒子,經濟緊絀的情況毫無疑問變得更為嚴重。本席估計,丈夫並沒有就他的生育計劃對財政狀況帶來的影響有詳細的考慮。丈夫現時所面對的財政困境或多或少是他自己所造成。這個情況會隨着三名兒子日漸長大有更多財政需要而加劇。無論如何,本席認為兒子的利益不應該受影響。此外,妻子及丈夫亦應盡力負責兒子的生活開支。正正是基於這些原因,本席認為丈夫建議取消兒子的保險單是不適宜的,因這可作兒子日後的教育保障。丈夫的母親在「食物環境衞生署」任職一級工人,他的父親是一名的士司機。雖然本席可以想像他們並不是什麼大富人家,但丈夫的證供是母親一直有給予一些財政資助,他也沒有說母親已無能為力。此外,丈夫承認他其實是可以向部門申請房屋津貼的,每月可額外獲得約$19,000,為期10年。他現時沒有申請,希望在獲得晉升後才申請,屆時每月可多獲數千元的房屋津貼。本席明白這可能是丈夫的主觀意願,但客觀的情況是,他並沒有足夠的財政來源應付開支。
40. 基於以上的分析,本席認為丈夫是有空間,可多付一些贍養費給兒子。盡本席所能在丈夫與妻子之間取得平衡,本席認為丈夫應每月支付$15,500作為兒子的贍養費。
41. 最後,基於丈夫現時的經濟狀況,本席認為,要求丈夫補回之前贍養費不足之數是不切實際的。
命令
42. 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頒令:丈夫須支付妻子每月$15,500作為家庭子女的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22年7月1日, 以後每月的首日為一期,直至家庭子女年滿18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訟費
43. 就訟費方面,由於雙方均沒有獲得所要求的金額,本席認為,在此情況下恰當的處理辦法是各自支付自己的訟費。本席頒令: 附屬濟助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沒有訟費命令。此乃暫准命令,若14天內沒有任何申請提出更改,此命令便成為最終命令。
第18條聲明
44. 最後,本席按《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發出一項聲明,滿意對家子女的安排是當時情況下最佳的安排。
呈請人︰林女士 (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庭
答辯人︰姜先生 (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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