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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2673/2019
[2026] HKFC 59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9 年第 12673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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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由區域法院勞杰民法官在內庭審理(非公開) |
| 答辯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5年12月12日 |
| 呈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6年2月4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6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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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 逾期上訴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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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5年8月12日就呈請人(“女方”)的附屬濟助申請頒下書面判決(“該判決”)[1]。
2. 這是答辯人(“男方”)就該判決提出逾期上訴許可。
法律原則
3. 根據有關法律規則,男方應在該判決頒布後的28天內,即2025年9月9日,男方直至2025年12月12日才提出上訴許可傳票,延遲超過三個月。
4. 本席必需按照既定之法則[2]考慮以下因素:
(a) 申請人延誤的時間有多長;
(b) 申請人延誤的原因;
(c) 申請人上訴得直的機會有多大;
(d) 假如給予該逾期上訴許可,對答辯方損害有多大。
5. 此外,在考慮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首先考慮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討論
6. 男方解釋無人通知他要提出上訴。本席認為他對上訴規則及程序無知,並不是合理的解釋,雖然他在審訊中沒有聘用律師代表,但是他過去曾經多次聘用律師及大律師處理本案的其他申請,他放棄或拒絕就上訴程序徵詢法律意見,這是他咎由自取,並不是就延誤問題的合理解釋。
7. 此外,如果本席批准男方的逾期上訴許可,這對女方及三名家庭子女極不公平,對他們造成很大的損害。
8. 值得注意的是,男方已經長時間沒有根據2020年7月7日的命令,支付女方及三名家庭子女的臨時贍養費。加上女方是一名全職家庭主婦,又需要照顧家庭子女,特別是現年只有約九歲的兒子。只有盡快把有關物業出售,才能支付女方及其三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開支。
9. 男方提出的其中一項上訴理據為樓價跌了30%,希望法庭更改判決,本席認為樓價波動在香港是極之平常的事情,這絕對不是有合理勝算機會的理據。
10. 男方又認為中山物業是香港境外雙方聯名購入的物業,法庭無權把中山物業判給女方。眾所周知,香港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出售雙方在境外的物業,或命令一方把其權益轉讓給另一方。這不是有合理勝算機會的理據。
11. 就男方聲稱他欠銀行稅局和兄弟們的債務問題,本席已經在書面判決第57至72段處理他的債務問題,在此不再贅述。
總結
12. 基於男方沒有合理機會上訴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本席現頒令撤銷男方於2025年12月12日提出的傳票連同訟費。
呈請人:由何穎忠律師行轉聘莊君如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親身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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