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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44/2014
[2022] HKCFI 191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14年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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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浩榮內庭聆訊 (公開) |
| 聆訊日期︰ |
2022年6月22日 |
| 判決日期︰ |
2022年6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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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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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原告人於2014年1月8日提出本訴訟,要求被告人向他賠償一千萬港元,理由是政府一方在他於2009年狀告被告人的訴訟(DCCJ 1059/2009)中,「蓄意欺騙和錯誤陳述,意圖詐騙」。
2. 此宗案件的申索其後被高等法院聆案官勞潔儀剔除。原告人其後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提出的上訴,亦被陸啟康法官於2016年12月20日駁回。
3. 原告人之後再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就陸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但上訴法庭於2018年2月28日頒下判決書,拒絕行使酌情權延展上訴時限。
4. 於2021年10月20日,原告人存檔傳票,基於被告人欠缺或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要求法庭登錄被告人敗訴的非正審判決。余啟肇聆案官於2021年12月22日撤銷了原告人的申請。原告人提出上訴。本席於2022年5月12日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並下令原告人須於2022年5月26日或之前向被告人支付有關上訴的訟費$32,000。
5. 原告人於2022年5月23日存檔傳票,要求法庭:
(1) 基於被告人欠缺或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登錄被告人敗訴的非正審判決;
(2) 將陸啟康法官於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命令作廢;
(3) 將本席於2022年5月12日作出有關訟費的命令作廢。
討論
6. 本席認為法庭毫無疑問應該撤銷原告人的申請,理由如下:
(1) 正如本席於2022年5月12日的判決書指出,法庭早已將原告人的申索完全剔除,故此,原告人要求在本案取得勝訴判決,根本是毫無道理;
(2) 原告人曾經向上訴法庭申請逾期就陸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但上訴法庭早已撤銷該申請;
(3) 原告人認為由於陳律師沒有法律地位代表被告人在2022年5月12日的聆訊發言,故此法庭在當天所作的訟費命令須被作廢。這說法完全沒有基礎。
命令
7.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原告人的申請。
訟費
8. 由於本席駁回原告人的申請,故此,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
9. 為節省雙方的訟費及時間,本席經考慮本案的情況後,認為適宜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A(1)(a)條規則,採用簡易程序方式來評定被告人應得的訟費金額。有關訟費金額現評定為18,000元。
10. 原告人希望法庭可以給予他6個月時間支付上述訟費。本席認為,法庭必須向他發出一個清晰的信息:倘若他提出任何申請,一旦敗訴,他便須即時承擔敗訴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故此,本席下令原告人須於2022年7月6日或之前向被告人支付上述訟費。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高級政府律師陳怡彤代表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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