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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49/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逾期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07年第49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06年第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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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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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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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許潭榮
(HUI TAM W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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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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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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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9年8月5日
判案日期: 2009年8月5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0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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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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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申請人許潭榮被控兩項強姦罪及兩項非禮罪。他否認控罪。案件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會同陪審團席前審理。
2. 2007年1日14日,申請人被裁定四項罪名全部成立,就兩項強姦罪(即第三、四項),申請人被判每項入獄8年。就兩項非禮罪(即第一、五項),申請人則被判分別入獄6個月及2年6個月。
3. 彭法官下令第一、三項及四、五項的兩組非禮及強姦罪的判刑同期執行,但每組控罪的8年判刑中有5年要分期執行,申請人需服刑共13年。
4. 申請人曾就定罪決定提出上訴。2008年10月14日,申請人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遭上訴法庭駁回。
5. 2008年11日17日,申請人要求獲准就判刑提出逾期上訴。經聆訊後,本庭亦駁回其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6. 案件的受害人在案發的三年期間年約13-16歲。申請人是受害人母親的男友。受害人一家人包括母親、姐姐及弟弟同住在秀茂坪邨一公屋住宅。
7. 2002年暑期,當時受害人只有13歲。申請人和受害人單獨在家時非禮受害人,申請人撫摸受害人頭髮、膊頭、背部並錫了她左臉一下。
8. 2002年暑期將結束的一天,申請人和受害人單獨在家時,強姦受害人。他將受害人推落梳化,強行脫去她的褲後,強姦她。
9. 2005年10月,當時受害人約16歲。申請人再利用和受害人單獨在家時,強姦受害人。申請人強行脫去受害人的衣服,吻她的臉和頭後強姦受害人。
10. 2005年11、12月期間,申請人強迫受害人替他口交,並在她口內射精。
11. 2006年7月18日,受害人誕下一女嬰。DNA化驗證明申請人是該名女嬰的父親。
12. 事件對受害人做成極大精神困擾,令她患上創傷性壓力失調,要接受心理輔導。受害人向臨牀心理學家表示申請人是偽君子,在她母親面前裝成一個好人,暗中卻傷害她。
13. 申請人定罪時54歲,有三項定罪記錄,但性質都屬輕微。申請人性格孤僻,難理解及體諒別人,導致人際關係疏離。
14. 原審法官指出申請人的罪行極為嚴重,他違反誠信,以父親身份入住受害人的家庭,卻因利成便,非禮及強姦受害人。
15. 原審法官強調申請人侵犯受害人的手法逐步加強,更利用零用錢收買受害人,避免她將事件張揚。原審法官特別指出,申請人的惡行,導致受害人誕下女嬰,而事件更導致受害人蒙受極大精神、心理及生理禍害。
16. 原審法官不接納申請人所稱,以為自己不育故在行事時不用避孕套的求情理由。
上訴理由
17. 申請人在其申請書內並沒有就其申請提出任何理據,亦沒有解釋其延誤申請的原因。他指自己無辜,亦希望法庭能下令刑期同期執行。
18. 本庭同意本案屬強姦罪行中最為嚴重的一類,申請人在三年期間,多過一次非禮及強姦受害人。
19. 受害人不但年紀輕,第一次案發時,只有13歲,更是申請人女友的女兒。受害人視申請人為父親而申請人的惡行明顯是違反了他獲得受害人及其母親對他的信任。
20. 受害人因姦受孕更誕下女嬰,事件對她做成極嚴重及影響深遠的後果。
21. 本庭同意申請人的惡行必需阻嚇。法庭有責任保障女性,特別是女童的福祉。本庭亦有責任以適當的判刑來表達社會對該些惡行的厭惡痛恨。本庭需同時替受害人及其親友因事件所承受的痛苦作出伸冤。
22. 申請人被判的13年刑期,不屬輕判,但亦非明顯過重。本庭不批准申請人就判刑上訴。
| (楊振權) |
(袁家寧)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淑慧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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