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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395/2025
[2026] HKDC 2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3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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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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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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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人 |
庄天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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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張茂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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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周亦樂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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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耀恆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韓潤燊律師樓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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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冠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潘繼洪張宗泉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1] – [2] 串謀詐騙 (Conspiracy to de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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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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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共有兩位被告人(下稱D1及D2),D1及D2共同被控兩項串謀詐騙,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條予以懲處。
2. D1及D2均承認控罪一及二並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3. 本案是一宗涉及網上交易平台的詐騙案件,兩項控罪均涉及騙徒以無效的支票付款予買家,令買家誤以為已收取貨款,將貨物交予騙徒,因而蒙受損失。
4. 控罪一涉及一部相機連3個鏡頭(「涉案相機」)的交易。於2024年9月24日,賣家鄧先生在社交媒體Facebook的Marketplace以港幣11,000元出售涉案相機。
5. 其後有一位買家聯絡鄧先生表示有意購買涉案相機,雙方相約於2024年10月2日在港鐵尖沙咀站交收。當日約下午2時15分,當鄧先生在上址等候時,有一位不知名人士接觸鄧先生進行交收,鄧先生於是將涉案相機交給對方,並發訊息予買家告知對方自己的銀行帳戶號碼。稍後買家向鄧先生發送訊息,表示已將港幣12,000元存進鄧先生的帳戶,鄧先生透過網上銀行確認已收到款項,於是離開。
6. 同日稍後時間,鄧先生接獲銀行通知,指存入他帳戶的支票未能成功入帳。進一步查詢後,鄧先生得悉存入他帳戶的支票是一張空白支票。鄧先生感到受騙,於是向警方報案。
7. 控罪二涉及一部流動電話iPhone(「涉案電話」)的交易。於2024年10月1日,賣家袁先生在網上交易平台「旋轉拍賣」以港幣13,590元出售涉案電話。
8. 其後袁先生收到一位買家聯絡,表示有意購買涉案電話,雙方於是相約於2024年10月2日進行交收,地點為袁先生位於九龍觀塘開源道68號觀塘廣場M層M26號開設的店舖。當日約下午3時,一位自稱是買家同事的不知名人士到達袁先生的店舖,對方表示會透過自動櫃員機存款的方式支付款項,於是袁先生向對方提供了自己的銀行帳戶號碼。
9. 稍後,袁先生收到一張由買家傳送來的照片,照片拍攝到有人將14張港幣1,000元的紙幣透過自動櫃員機存入了袁先生的帳戶。袁先生查看自己的帳戶,看見帳戶結餘增加了港幣14,000元。袁先生以為已收取了貨款,於是讓上述不知名人士取去涉案電話。
10. 其後袁先生再查看帳戶,發現存入帳戶的港幣14,000元原來是支票存款。稍後他獲銀行通知,上述存款是使用空白支票存入,已被退回,他實際上沒有收取上述金額。袁先生知道自己被騙,於是向警方報案。
11. 於2024年10月2日,警方在新界青衣青衣城附近截查D1及D2,在D2身上搜獲一些空白支票,於是將他拘捕。此外,警方在D1身上的流動電話內發現大量涉及兩項控罪交易的可疑訊息,於是亦將D1拘捕。
12. 經進一步調查後,警方發現在控罪一及二的交易中被使用的空白支票,都是由D1及D2一同在自動櫃員機存入。
13. D1及D2現承認,在控罪一及二的案發期間,一同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串謀詐騙上述鄧先生及袁先生,即不誠實地及虛假地表示已向他們分別支付港幣12,000元及14,000元,從而誘使他們交出有關財物。
輕判請求
14. D1現年23歲,未婚,在內地出生及接受教育至高中,於2023年來港定居,與父母同住。D1過往曾任職油漆及水電學徒,案發時沒有工作。D1沒有刑事紀錄。
15. 辯方陳詞,案發時D1沒有工作,經朋友介紹下為了報酬而犯下本案。辯方說當時D1來港定居不久,對香港法律不熟悉,因此被不法分子利用犯案。辯方指D1事後非常後悔,承諾不會再犯;D1並非本案的主謀,角色相對次要。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D1年輕、初犯及有悔意,可對他予以輕判。
16. D2現年23歲,未婚,居於內地深圳,在內地出生及接受大學程度教育,與父母同住。D2過往曾任職電子公司及酒吧,月入約人民幣5,000至10,000元。D2沒有刑事紀錄。
17. 辯方陳詞,D2受到D1邀請到香港賺快錢,D2在一時愚蠢下答應,結果犯下嚴重罪行,感到非常後悔。辯方指D2的角色次要,參與程度不高,而兩項控罪涉及的金額亦不算高。辯方懇請法庭考慮到D2初犯及坦白承認控罪,可對他從輕發落。
18. 對於控方的加刑申請,D1及D2均表示不反對,但希望法庭可採取較低的加刑幅度。
判刑考慮
19. 本案是一宗有一定程度策劃,涉及多人參與的網上騙案,是一宗嚴重的串謀詐騙案件。上訴庭未有就串謀詐騙訂下判刑指引,不過不同類型的詐騙案已有不少判刑案例可以參考。
20. 舉例早年常見的街頭騙案,上訴庭在HKSAR v Tan Meiyuan & Others, CACC 360/2008 作出指引,一般的判刑起點為監禁3年至3年半;至於近年非常猖獗的電話騙案,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洪永俊[2011] 2 HKLRD 167,採納4年為量刑起點。此外,根據HKSAR v Wong Ming Chun [2025] 2 HKLRD 193,上訴庭指出,若案件涉及犯罪集團及複雜的犯案手法,判刑起點可再提高。
21. 法庭認為網上騙案基本上與上述的其他類型騙案性質上分別不大,只是手法及形式上各有不同,嚴重程度依然視乎是否涉及集團或多人犯案、犯案手法複雜程度及涉案金額多少等。
22. 考慮本案所有案情、D1及D2的個人背景、控罪涉及的金額、二人均是初犯及二人在案中的角色,就控罪一及二,法庭均以監禁3年,即36個月為判刑起點。D1及D2適時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因此控罪一及二在未加刑的判刑同為監禁24個月。
23. 控方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向法庭申請提高刑罰。根據控方呈上一份由香港警務處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網絡情報組吳高級督察撰寫的口供,內容指網上購物騙案在近年非常普遍,不論案件宗數和被騙財物金額均年年上升,損失總金額由2019年約港幣2,700萬大幅上升至2024年約港幣3億5000萬,而案件舉報宗數亦由2019年2,194宗升至2025年截至11月超過11,000宗,升幅非常驚人。有關罪行明顯對社會公眾造成重大損害,法庭有責任判處具阻嚇力的刑罰,阻嚇不法分子作出損害公眾利益的犯罪行為。
24. 整體考慮本案的案情及兩位被告人的個人情況,顧及二人均是初犯,法庭將兩項控罪的加刑幅度均定為25%。因此,控罪一及二在加刑後的判刑同為監禁30個月。
25. 最後是總刑期的問題。考慮到兩項控罪基本上在同一天干犯,而涉及總金額在同類案件來說不算高,法庭命令控罪二刑期中的3個月監禁,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全數同期執行。因此,D1及D2的總刑期均為監禁3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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