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七妹Sandy
[2018] HKDC 974
DCCC 986/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9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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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警方派出臥底警員假扮買家向毒販購買毒品,名為「雲閣行動」。在2015年5、6月期間分別在5個不同日子進行了毒品交易,因此,控方向本案兩名男女被告提出多項販毒控罪,而女被告則被加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的控罪(控罪六)。
2. 兩名被告均否認他們所面對的販毒控罪,但經審訊後,本席裁定兩名男女被告所面對的販毒控罪全部罪名不成立。
3. 至於女被告,她在聆訊開始時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的控罪 - 涉及的毒品是0.26克晶狀固體內含0.2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 這是行動於2015年8月7日結束後,警方翌日在女被告家中(屯門大興邨興昌樓637室)搜出控罪書所指的兩包冰毒,市值$92。
4. 本席把判刑押後以便替被告人索取一份戒毒所報告,有關報告指出被告人目前已非依賴毒品的人,因此不建議她前往戒毒所接受戒毒療程。
5. 被告人現年51歲,過往有24項刑事紀錄,當中12項與毒品有關包括3項販毒罪行。最後一次案底是在2012年,因盜竊罪行被法庭判處戒毒所令,至於最後涉及毒品的案底是在2009年。
6. 辯方律師在求情時指出被告人已有多年沒有接觸毒品的紀錄,案中毒品又並不多與及收藏在家中並不屬於容易讓其他人接觸到的地方,因此認為相關的毒品之潛在風險相當之低,要求法庭盡量輕判。
7. 就被告人所管有危險藥物的份量而言,本席以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由於在過堂時她已表示會認罪,因此,其認罪是適時的,可獲三份一扣減,扣減後,刑期降至6個月。由於沒有進一步減刑空間,被告人最終的刑期是6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