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 張
[2022] HKFC 154
FCMC 15701/2017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7年第15701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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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上訴許可申請)
1. 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女方’,答辯人為‘男方’。這是一宗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2. 在2022年6月23日,本席頒下判決書(‘判決書’),拒絕男方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申請及頒令男方須付女方該申請之訟費。
3. 在2022年6月29日,男方以傳票申請上訴許可對判決提出上訴。男方的草擬上訴理由,不外是重複他在作出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申請時所持的理由。扼要來說,男方說自己「無錢」,又指女方有不少案情不為法庭所接受。
4. 在2022年6月23日之判決書,本席已就男方所持各點理由加以考慮並拒絕接受。
5. 在考慮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時,本席須考慮香港法例竹第336章《區域法院條例》第63A條的條文。本席將有關法例的條例節錄如下︰-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1) 根據第63條批予的上訴許可,可─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a) 就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中出現的某個爭論點而批予;及
(b) 在聆訊該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認為為使有關上訴得到公正、迅速及合乎經濟原則的處置而需要的條件的規限下批予。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6. 經小心考慮後,本席認為男方之擬上訴理由毫無合理上訴成功機會,男方打算就2022年6月23日之之判決上訴,並無合理機會得直,也看不到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應進行上訴聆訊,本席拒絕男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7. 男方之申請失敗,應付女方本申請之訟費。本席頒令男方須付女方本申請之訟費,包括保留訟費,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則由法庭評定,女方的訟費則按照《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呈請人:江得源律師代表
答請人:無律師代表和親自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