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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405/2020
[2020] HKCFI 15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14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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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郭卓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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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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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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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女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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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在日期為2020年7月7日的表格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要求法庭頒令:對特首林鄭月娥女士就職宣言‘擁護基本法’的誓言,沒有按基本法23條港區國安法由香港政府[自]行立法。林鄭政府遲遲不肯立法致令要由人大常委立‘港區國安法’內容部份違反基本法,林鄭身為特首不向上級交涉,將違反基本法內容照刊憲成為香港法律,這就是最好證明‘林鄭違反就職宣誓沒有好好擁護基本法’」。
2. 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申請人填上:
「要求法庭頒令:特首林鄭月娥女士在香港刊憲的‘港區國安法’的內容,如部份違反基本法,法庭應要求修改,以符合香港現行法例是符合基本法」。
3. 基於下述理由,本席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
4. 首先,本宗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是建基於一個假定,就是假若香港特別行政區按照基本法第23條自行立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便不會定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下稱《港區國安法》)。但是這個假定並沒有證據得以證實。
5. 第二,根據上訴法庭於黎同志訴香港郵政署長一案 (CACV 134/2011) 日期為2012年1月6日的判決書,第16及17段中指出:「司法覆核只是容許法庭對下一級法庭、審裁機構及行使公權的機構施行管轄司法權,確保它們的決定是合法、符合法定程序及合理的。… 法庭只能在它們的決定是非法的、或是越權的、或是全不合理的、或在作出決定過程時,沒有符合適當的法定程序時,才能干預。法庭不會處理假設性的問題,亦不會作出一些沒有後果的裁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 / 或立法機關何時根據基本法第23條定立法例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及 / 或立法機關的決定,這個決定並不受到司法覆核的監管。
6. 第三,港區國安法一共包括66 條條文,申請人在他的表格 86中,沒有清楚的指出港區國安法哪一條條文違反了基本法哪一條相關的規定,也沒有解釋港區國安法如何違反了基本法的規定。一般而言,法庭在處理司法覆核的申請時並不會作出空泛的討論或裁決。這一點於處理重大的憲法問題時尤為重要。在欠缺實質的案件或明確的事實背景時,法庭也必須小心及謹慎地行使其司法管轄權,尤其是法庭的判決關乎重大的憲法問題或可能導致影響深遠的後果。關於基本法與港區國安法 的相互關係便是一個重大的憲法問題。
7. 無論如何,假若香港的司法機關在處理一宗實質的案件時,必須考慮到港區國安法與基本法的規定是否一致,基於:
(1) 普通法的一貫原則;
(2) 香港的司法機關需要保障基本法第三章賦予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的憲制責任,及
(3) 港區國安法第四條定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香港的司法機關也應該盡可能在合乎法律原則及合理的情況下,給予港區國安法及基本法第三章賦予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的相關規定作出一致的詮釋。
8. 總括而言,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現駁回申請人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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