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HKDC 1112
DCCC 1112/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1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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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 2018年9月20日,警員在新界大圍富嘉花園截停被告人,並由被告人身上搜出共16小包總數量內含9.96克氯胺酮的13.5克粉末,估計市值為港幣7,182元。被告人承認管有上述毒品作販運用途。
被告人的背景
3. 被告人33歲,未婚,有一名女朋友及一名5歲女兒,曾接受教育至中五程度,案發時任職貨車司機,日薪七百多元,與父母、姊姊同住。他有七次出庭,八次定罪紀錄,大多與藏毒有關。被告人承認控罪,亦親自撰寫求情信件,表示已有悔意,要求法庭輕判。
判刑
4. 根據判刑指引SJ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販運1至10克氯胺酮,量刑基準為2至4年監禁。本案涉及9.96克氯胺酮,本席以4年(即4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刑期下調至2年8個月(即32個月)監禁。
5. 本案涉及毒品份量一般,而被告人亦有多次藏毒罪的前科,最後一次於2019年3月份定罪,亦是管有毒品控罪。對於涉案的毒品,被告人表示其實有部分自用,這一個說法,控方的立場亦屬中立。本席經考慮後,接納被告人於本案中涉案毒品的確有打算將其中部分作為自用,但卻不接受這個部分可以說成是可觀的部分。
6. 經考慮後,本席將刑期再酌情下調2個月至30個月(即2年6個月)監禁,本案再沒有其他求情因素足以再將刑期下調。被告人需要服刑2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