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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851/2013
[2018] HKCFI 24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3年第8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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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黃衞中 (WONG WAI CH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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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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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人 |
陳純妮 (CHAN SHUN N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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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被告人 |
梁中昌 (LEUNG CHUNG CHE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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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被告人 |
陳君立 (CHEN KWAN LAP, LAFOR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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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被告人 |
張紹康 (CHEUNG SIU H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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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被告人 |
無用人 (第四被告人之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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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被告人 |
杜金添 (TO KAM TIM alias TIM K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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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被告人 |
陸有棠 (LUK YAU TONG) ali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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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毅 (LUK NG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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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被告人 |
關啓興 (KWAN KAI H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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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被告人 凌添貴 (LING TIM KWAI alias BENNY L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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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被告人 |
江炳輝 (KWONG BING F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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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被告人 |
張明行 (CHEUNG MING H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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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as “章銘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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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被告人 |
張明東 (CHEUNG MING T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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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as東表哥 (COUSIN T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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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被告人 |
杜文聰 (TO MAN CH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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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被告人 |
劉文廣 (LAU MAN KWO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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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被告人 |
賴天成 (LAI TIN S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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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被告人 |
LAM EV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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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被告人 |
馮笑萍 (化名“喊萍笑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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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被告人 |
伍宏欽 (NG WANG Y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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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被告人 |
劉金强 (LAU KAM KE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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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被告人 |
何力驥 (HO LIK KE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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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被告人 |
香島中學校友會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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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UNG TO MIDDLE SCHOO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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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UMNI ASSOCIATION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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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ing under the style or name 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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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島中學校友會 (HEUNG TO MIDD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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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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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18年10月24日 |
| 裁定書日期: |
2018年11月2日 |
裁定書
1. 這是處理原告人黃衞中先生在2015年7月14日和8月10日提出的上訴。這上訴曾於2015年10月19日在高等法院暫委法官余啟肇先生席前聆訊,余法官把聆訊押後至另定的日期,以便黃先生提供證據,以支持他對周敏慧聆案官的一指控。
2. 本席在2017年2月24日頒令,限制黃先生要得到本席或負責排期事宜的法官的事前許可,才可在本案提出任何進一步申請。黃先生在2018年9月24日申請排期繼續聆訊上述的上訴,本席在9月26日給予批准。
3. 這上訴是針對周聆案官在2015年7月6日作出的命令 (folios 241 and 242) 而提出的。這些命令,是就黃先生在2015年5月26日 (folio 181) 和2015年6月10日 (folio 195) 及第一被告人陳純妮女士在2014年9月26日 (folio 53) 提出的三項申請而作出的。
4. 陳女士在2014年9月26日申請剔除黃先生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 (folio 53),這申請後來定在2015年7月6日由周聆案官聆訊。但黃先生在2015年1月30日獲得聆案官黃一鳴先生的批准,讓他把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再修訂,所以陳女士的剔除申請,應改為針對再修訂的申索陳述書。但黃先生遲遲都沒有把這版本的申索陳述書存檔法庭,所以在2015年7月6日周聆案官未能處理陳女士的剔除申請。
5. 黃先生又在2015年6月10日提出申請,要求把陳女士的剔除申請,從2015年7月6日的聆訊日期,押後到以下四項聆訊有結果為止:
(a) 於2015年6月11日,在杜溎峰法官席前進行之3小時聆訊;
(b) 於2015年6月22日,在周敏慧聆案官席前進行之3分鐘提訊;
(c) 於2015年8月11日,在杜溎峰法官席前進行之一天聆訊;
(d) 於2015年8月27日,在陳對蘭法官席前進行之一天聆訊。
6. 另外,黃先生早前在2015年5月26日提出申請 (folio 195),要求法庭頒令要周聆案官迴避審理所有本案的聆訊,及要求周聆案官自動撤銷審理本案所有聆訊的資格,並將本案交給另一位聆案官處理。
7. 就陳女士的剔除申請,周聆案官在2015年7月6日頒令 (folio 241),要求黃先生在2015年7月20日或之前向法庭存檔再修訂的申索陳述書,否則黃一鳴聆案官在2015年1月30日給予的批准,將被視作失效,周聆案官並把陳女士的剔除申請押後處理,又命令黃先生支付陳女士當天的訟費。
8. 另外,周聆案官又頒令 (folio 242) 撤銷黃先生在2015年5月26日 (folio 181) 和6月10日 (folio 195) 的申請。
9. 黃先生在2015年8月10日就上述第一項命令 (folio 241) 存檔上訴通知書 (folio 260),要求法庭宣判這命令和所有周聆案官在本案作的命令無效,並撤銷周聆案官處理本案所有聆訊的資格,他更申請將上訴期限延長。但在上訴聆訊時,黃先生卻說他已履行了周聆案官這命令,在2015年7月20日前已存檔了再修訂的申索陳述書,(而法庭其後也處理了陳女士的剔除申請),所以他不打算繼續進行這上訴,本席於是撤銷了這上訴。
10. 黃先生較早前在2015月7月14日存檔了上訴通知書 (folio 233) ,就周聆案官撤銷了他在 2015年5月26日 (folio 181) 和 6月10日 (folio 195) 提出的申請進行上訴。但在聆訊上訴時,黃先生說不會就周聆案官撤銷了他的押後剔除申請聆訊而繼續上訴,所以本席也撤銷了這部份的上訴。
11. 黃先生最後只就周聆案官不迴避處理這案而繼續上訴,但他沒有提出任何理據。他解釋說他要引用周聆案官處理的聆訊的錄音光碟,余法官曾下令提供這些光碟給他,但不幸地這些光碟是壞的,所以他向余法官申請新的光碟,但當時因他沒有繳付訟費給本案某些被告人,所以本案被擱置,因此,余法官沒有下令再提供光碟給他。本席後來在2017年2月24日撤銷了擱置令,所以黃先生可以在2018年9月24日申請繼續聆訊他的上訴。本席更在9月26日批准他排期繼續這上訴,但黃先生沒有在其後申請周聆案官處理的聆訊的光碟,所以在上訴聆訊時不能提供任何理據,以支持他要求周聆案官迴避的上訴。
12. 因黃先生不能就他要求周聆案官須迴避的上訴提供理據,所以本席把他這餘下的上訴也撤銷。
13. 因為黃先生所有繼續聆訊的上訴都已被撤銷,所以本席也作出臨時訟費令,要他支付予第一和二被告人這兩宗上訴的訟費,本席更評定這兩位被告人每人應得的訟費為HK$2,000。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第一及二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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