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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75/2023
[2024] HKDC 14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6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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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談立豐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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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欣慈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淑莊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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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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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毒品控罪(第一項控罪)。
案情
2. 2023年2月4日2120時左右,警察在新界屯門以便衣進行反毒品行動,發現登記號碼為YH4265的私家車(“YH4265”)停泊在新界屯門青楊街咪錶停車位(“地點1”)。被告人從YH4265司機位下車,走向屯門青楊街的青楊街公廁(“地點2”)。
3. 2121時左右,警察在地點2外面截停被告人,表露身分。被告人緊握右拳,神情緊張,警察向被告人搜身,發現以下物品,檢獲為證物:
(a) 被告人右手中有一張紙巾,包裹着兩個膠袋,載有內含1.01克氯胺酮的共1.19克固體(“證物1”);及
(b) 被告人褲袋內有兩部流動電話及一條YH4265車匙。
4. 被告人表示上述車匙是他停泊在地點1的私家車(即YH4265)車匙。警察拘捕被告人,罪名是“藏有危險藥物”。在警誡下,被告人表示證物1是氯胺酮,供自用。
5. 警察搜查YH4265,發現以下物品,檢獲為證物:
司機位與前座乘客位之間的儲物格
(a) 一個膠袋,內有13個膠袋,載有內含7.03克氯胺酮的共8.32克固體(“證物2”);及
(b) 一個膠袋,載有內含0.47克氯胺酮的0.56克固體(“證物3”)。
前座乘客位
(c) 一個銀包,內有現金港幣7,417.60元。
6. 警察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證物2至3是氯胺酮,供自用。
7. 政府化驗師檢驗證物1至3,證實其毒品成分。證物1至3估計市值港幣4,686元。
8. 被告人在警誡下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說任職侍應,YH4265是以被告人名義登記,本案毒品全是供自用,現金港幣7,417.60元是被告人的薪金。
9. 被告人在庭上承認在所有關鍵時刻在地點2及其附近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證物1至3。
求情
10. 被告人現年26歲,中四教育程度,與太太育有一名四歲兒子。被告人有數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是管有毒品罪(2022年判感化),但沒有販運毒品紀錄。
11. 根據量刑指引,1至10克氯胺酮販運者的量刑基準是2至4年(Secretary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本案涉及8.51克氯胺酮,純以數學計算,量刑基準是44個月。
本案判刑
12. 本席以44個月作為量刑基準,扣除及時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2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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