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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89/2024
[2024] HKDC 183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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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鄭樹勳先生,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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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寶琳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黃林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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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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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於2024年1月30日約早上8時35分,位於啟德的一個建築地盤之保安員在地盤地面發現被告人頭戴黃色安全帽及攜帶黑色背囊。當保安員嘗試截停被告人查問時,被告人逃跑。最後保安員成功截停被告人,並召喚支援。其後另一名保安員到達,在兩名保安員面前,被告人打開背囊,發現裏面有一卷電線。被告人承認該卷電線是從地盤偷取。事件報警。在警員向被告人的背囊作進一步搜查時,發現有1個切管器、2把剪鉗、1把鎅刀、1把瑞士軍刀及7條六角匙(以下稱為「該些工具」)。
2. 被告人在拘捕及警誡下承認他趁沒有人看管而獨自進入地盤,並在地盤拾起該卷電線、安全帽及該些工具後放入自己的背囊,並準備把電線拿到深水埗出售。
被告人的認證經歷口供及求情
3. 被告人現時67歲,於1975年,來港定居。他在還押前獨居。他有兩名已成年的兒女。被告人曾接受中學教育。被告人依賴綜援及不定期的清潔散工支持日常生計。被告人有22次刑事定罪紀錄,當中有13次類同記錄,包括盜竊、企圖盜竊、車輛盜竊和2次入屋犯法。他的最後一次定罪紀錄在2022年6月28日,就4項控罪(當中3項為盜竊或企圖盜竊罪)被判處共10個月監禁。
4. 辯方表示被告人在沒有計劃下犯案,他是在啟晴邨完成工作準備乘車回家時,途經事發地盤,發現無人看管,故此走進地盤內,沒有使用任何工具或爆破地盤的門或大閘。
量刑考慮
5. 在量刑前,法庭考慮了被告人坦白認罪,他相當多的刑事定罪紀錄,尤其是2次入屋犯法罪及多次類同的定罪紀錄。本案的財物損失,包括價值港幣$2,500元的一卷電線及其他一系列工具和安全帽。法庭亦考慮了所有求情及辯方呈上的案例。
6. 上訴庭已在HKSAR v Sim Ka Wing CACC 450/2000 中訂立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就非民居處所的入屋犯法行為,一般量刑基準是30個月監禁。
7. 此外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提及入屋犯法罪的加刑因素。當中適用於本案被告人的是類同案底,特別是2次入屋犯法罪的定罪紀錄。
8. 本席在量刑時亦考慮了被告人沒有攜帶工具犯案,當時用作收藏電線的黑色背包亦並非特別的盜竊工具。本案案情顯示被告人趁着地盤入口無人看管而進入地盤,並沒有強行進入的加刑因素。本案中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在案發前有周詳的計劃。
9. 法庭首先考慮了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採納3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由於被告人有多次不誠實案底,最後一次為2022年,在2022年7月21日出獄。他亦有兩次入屋犯法定罪紀錄,但多次的監禁無阻被告人再犯,故此在本案須判處有足夠阻嚇力的判刑,必須上調量刑基準。
10. 基於以上理據,本席決定把30個月的量刑基準上調3個月至33個月監禁。因應被告人就此項控罪承認控罪,獲得三份一減刑折扣,被告人就控罪被判處2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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