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10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07號
----------------
----------------
|
出席人士:
|
Ms Kelly SHUI,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MA Ming Tak Stephe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Kent Tam & Co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
判刑理由書
-------------------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的毒品是氯胺酮。
案情撮要
2. 於2009年12月10日晚上9時20分,被告人經羅湖管制站由內地返回香港。他在入境大堂被海關關員截停,關員把他帶往一房間內搜查。
3. 結果,關員在被告人身穿的內褲中,搜獲兩包懷疑毒品(證物P1和P2);亦從被告人的肩包內,搜獲一包懷疑毒品(證物P3)。關員立刻拘捕被告人。
4.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證物P1至P3是「K仔」,供他自用的。在其後的警誡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他在廣州以2,000元人民幣,購入證物P1至P3供自己服用。
5. 政府化驗師化驗證物P1至P3後證實:證物P1為一個膠袋,載有42.24克粉末,內含34.15克氯胺酮;證物P2為一個膠袋,載有29.73克粉末,內含24.14氯胺酮;證物P3為一個膠袋,載有4.54克粉末,內含3.65克氯胺酮。
求情及判刑
6. 被告人現年39歲,過往沒有刑事紀錄。被告人已婚,有3名子女(年齡分別是10歲、7歲、4歲)。
7. 辯方馬大律師求情時指,被告人一向勤奮工作、盡責、顧家。他於2007年在深圳開設食肆創業,可惜經營不善,虧本離場。但禍不單行,被告人與妻子在股市中的投資,亦於兩年前的「金融海嘯」中化為烏有。自此,被告人情緒低落,感到自責和內疚。在壞朋友影響下,染上吸食「K仔」的惡習。
8. 馬大律師解釋,本案撿獲的氯胺酮,的確是被告人購入自用。但由於被告人把毒品由內地帶進香港,根據法例亦購成「販運」,因此他承認控罪。
9. 馬大律師呈上的3封求情信件,本席已逐一閱覽。
10. 本席十分同情被告人在財政方面的遭遇。一番熱誠地創業和投資,卻失去了前半生的積蓄,的確令人痛心。可是,被告人沒有在困苦中奮發圖強,反而自暴自棄,更染上吸毒的惡習,實在難辭其咎,亦不能怨天尤人。
11. 根據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許守城)[2009] 1 HKLRD 1 一案的判刑指引,販運50至300克氯胺酮的刑期是6至9年監禁。本案涉及的氯胺酮總數量為61.94克,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是6年監禁。由於被告人認罪,可獲慣常三分之一的扣減,刑期由6年減至4年。
12. 「販毒」是極之嚴重的罪行,法庭必須向公眾傳達清楚的訊息:「販毒者定必受嚴刑對待」。雖然被告人的遭遇坎坷,但除了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外,本席認為,實在沒有其他的求情因素可將刑期再降低。因此,被告人的判刑是4年監禁。
判刑逾期上訴得直。見CACC424/2010 日期:2011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