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HKDC 519
DCCC 319/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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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於2021年2月3日凌晨時分,被告進入一所位於香港筲箕灣阿公岩道一所大廈的錶房,取走了一卷價值3,000元的銅線後,以港幣300元變賣。該電錶房當時被用作辦公室及儲存物料之用,並無上鎖。
2. 於2021年3月14日下午四時許,被告在筲箕灣為警務人員截停。被告在警誡之下承認了進入該大廈之電錶房偷竊了上述之銅電線。
3. 是次控罪涉及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告在承認上述案情及認罪之下,被正式裁定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由於本案涉及一所非民居的建築物,所以根據上訴庭的量刑指引,應處之刑期為30個月監禁。由於被告認罪,本席將之下調為20個月。
4. 被告52歲,在此之前曾有三次刑事紀錄,皆涉及賭博,其性質與本案無關;是故本席在考慮其刑期及求情理由時會視被告沒有案底。
5. 根據被告個人之求情,家有雙親、妻子及女兒;女兒更是一名中學老師。被告在此之前任職文員,除了涉及賭博罪之外,並無干犯其他控罪。所以在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決定再酌情減刑6個月。
6. 就是次控罪,被告得入獄1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