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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08/2024
[2025] HKDC 4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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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利子健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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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漢元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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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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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
同意案情
2. 2023年9月21日1048時,警員19037 (“控方第一證人”)巡邏時,見到被告人在九龍牛頭角彩霞道79號彩盈坊行人天橋上形跡可疑。被告人見到控方第一證人便低頭急行,表現緊張。
3. 控方第一證人截停被告人搜查,在被告人的“LV”品牌黑色手提包內發現一個可再封口透明大膠袋,內有以下物品:7個膠袋,載有內含28.7克氯胺酮的共33.2克固體(證物2);18個膠袋,載有內8.94克氯胺酮的共10.5克固體(證物3);18個膠袋,載有內含8.58克氯胺酮的共10.5克固體(證物4)及4個膠袋,載有內含1.98克氯胺酮的共2.32克固體(證物5)。
4. 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證物2、3、4及5的毒品成分。
5. 案中合共檢獲47個可再封口透明小膠袋,載有內含48.2克氯胺酮的共56.52克固體。
被告人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
6. 被告人現年24歲,單身,受教育至中一程度,報稱無業。自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有2組共5項刑事定罪紀錄,分別為盜竊、自稱三合會成員及傷人罪行而被判感化。
減刑陳詞
7. 謝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最強的減刑因素為認罪,被告人表示悔意,調查期間合作,因經濟原因而犯案。
量刑
8. 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罪行,若毒品被成功出售,不知會毒害多少個家庭。因貪圖賺取「快錢」或經濟困難而犯案也不是減刑因素。沒有負責運送者販運危險藥物不能成事,因此也不是減刑因素。本案涉及的毒品是合共淨重48.2克氯胺酮。
9. 根據許守城一案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販運48.2克氯胺酮的量刑基準為約71個月監禁,扣減認罪的三分一,刑期為47個月監禁(扣除小數位)。這刑期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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