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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89/2021
[2022] HKDC 6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0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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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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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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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日華 |
(第一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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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侃 |
(第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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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佘漢標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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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無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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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佩敏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陽、鄭、何、田律師事務所,代表第二被告 |
| 控罪: |
[1] &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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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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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兩名被告在認罪下被裁定兩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第一項控罪指兩名被告於2021年5月25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該建築物名為九龍啟德沐泰街8號THE HENLEY建築地盤興建中的建築物會所)後,在該處偷竊204個斷路器。第二項控罪指兩名被告於2021年6月10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該建築物名為九龍啟德沐泰街8號THE HENLEY建築地盤興建中的建築物D座)後,在該處偷竊116個斷路器及30個燈泡。
案情
第一項控罪
2. 2021年5月25日上午11時40分左右,信興機電工程有限公司(“信興”)管 理人員夏焯彥(“PW1”)在香港九龍啟德沐泰街8號THE HENLEY地盤(“該地盤”)會所主樓B1層檢查電錶房房門的密碼鎖,確定房門鎖好。
3. 同日下午12時14分左右,PW1看見D1及D2步出該地盤,行向承啟道。
4. 同日下午12時15分左右,兩名被告在該地盤外登上一輛的士,該輛的士接載兩名被告到西環朝光街,停車位置與信成電器材料有限公司(“信成”)相距約220米。
5. 同日下午12時25分左右,PW1發現該地盤會所主樓B1層電錶房房門的密碼鎖不見了,密碼鎖的金屬蓋損壞。經點算,PW1發現該電錶房的204個斷路器(總值約港幣15,096元)不見了。
6. 同日下午12時46 分至下午1時04分左右,D1前往信成,並以港幣17,000元把170個斷路器售賣給信成。
7. 該地盤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在2021年5月25日上午11時07分,D1及D2進入該地盤會所主樓,兩名被告在同日下午12時07分離開該地盤會所主樓,當時兩名被告分別攜帶一個手提包及一個背包。
第二項控罪
8. 黃震威(“PW2”)是信興的管理人員,在該地盤工作,負責安裝燈泡。2021年6月9日下午6時30分左右,PW2檢查該地盤D座B1層電錶房,確認電錶房內有157個斷路器及30個LED燈泡。
9. 2021年6月10日上午約11時30分,PW2看見D1及D2,當時D1拿着一個斷路器,PW2認出該斷路器與該地盤早前失竊的同款。兩名被告旁邊有一個黑色及一個綠色背包,兩個背包看來滿載物品。PW2立即致電PW1求助。兩名被告試圖逃走,但D1跑起來有困難,PW2追了3至4米便截住D1,而PW1及多名同事則截住D2。
10. 其後警方到場,搜查上述兩個背包。黑色背包內載物品包括20個飛利浦LED燈泡及55個施耐德斷路器,而綠色背包內載物品則包括10個飛利浦LED燈泡及61個施耐德斷路器。因此,兩個背包內合共發現116個施耐德斷路器及30個飛利浦LED燈泡。
11. 同日下午約12時20分,D1及D2被拘捕。D1於警誡下表示為生活費偷竊。D2於警誡下表示D1叫他去涉案地盤幫忙搬運,D1會為此給他400元。
12. PW2返回地盤D座電錶房,發現房內116個施耐德斷路器及30個飛利浦LED燈泡不見了,只剩下41個斷路器,而LED燈泡則一個不留。失去的斷路器及LED燈泡總值港幣約11,778元。
刑事定罪紀錄
13. D1有十一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在1981年8月及1984年12月分別因干犯「入屋犯法罪」而被判入獄9個月和罰款2000元;另外,D1共有五項「盜竊」罪紀錄和一項「企圖盜竊」罪紀錄; D1最後一次的定罪,是案件KTCC 3716/2013 中的「盜竊」罪,於2013年7月29日被判入獄兩個月。
14. D2 有九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有七項是「盜竊」罪;D2是案件KTCC 3716/2013 的另一名被告,D2與D1一樣,在2013年7月29日被判入獄兩個月。
個人背景
15. D1於1956年11月出生,現年65歲,受教育至小六程度,已婚,育有二子一女,曾任地盤散工。
16. D2於1948年8月出生,現年73歲,受教育至小一程度,已婚,育有一子一女。D2已退休十多年,有收取綜援和老人金。
求情陳詞
17. D1向法庭呈交了一封日期為2022年6月23日的信件,其中的陳詞包括:
(i) 他坦白認罪,節省了法庭時間;
(ii) 他曾從事裝修工作,但於2000年因工受傷,從高處跌下,致令身體多處骨折,自此行動不便,健康狀況轉差;
(iii) 其後,他轉任地盤散工,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開工的日子大減,因而令家庭的經濟拮据,在朋友的慫恿下,起了貪念,干犯本案兩項控罪;
(iv) 他年紀不輕,健康欠佳;及
(v) 他承諾出獄後會改過自新,絕不再行差踏錯。
18. 代表D2的蘇大律師向法庭呈交了「第二被告人之求情陳述」,當中最主要的求情理由,就是D2在被捕後跟警方合作,亦向法庭認罪。蘇大律師亦向法庭提供以下案例:—
• 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1993] HKEC 254
• HKSAR v Navneet Singh DCCC 1067/2020
• HKSAR v Wong Chi King DCCC 472/2020
• HKSAR v Tsoi Shing Bun DCCC 27/2015
• 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 & 339/2007
判刑
19. 本案兩項控罪均涉及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根據R v Wong Man [1993] 1 HKC 80及Attorney General v Lui Kam Chi [1993] HKEC 254,除非案件有加重或減輕刑罰的特別因素,否則恰當的判處是監禁,量刑起點是監禁30個月。
20. 就本案每一項控罪,本席對每一名被告均採用30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
21. 兩名被告在兩項控罪中均夥同犯案,根據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 & 339/2007, 本席把每名被告每一項控罪的判刑上調3個月,至33個月監禁。
22. D1在干犯本案前,有兩項「入屋犯法罪」前科,但這兩項前科均於1980年代干犯,故此本席不打算為此把判刑上調。D1也有六項「盜竊」罪及「企圖盜竊」罪前科,這些前科都是牽涉不誠實的犯罪元素,但都是在2000年至2013年期間干犯,事隔約8年,本席也不打算為此把判刑上調。
23. 同理,D2在1974年至2014年期間干犯了七項「盜竊」罪,這些前科都牽涉不誠實的犯罪元素,但都是在2014年或以前干犯的案件,事隔約7年,本席不打算為此把判刑上調。
24. 兩名被告及時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折扣,扣減後,每名被告就每一項控罪的判刑為22個月監禁。
25. 本席認為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因素可令判刑有進一步折扣,因此,每名被告就每一項控罪的判刑為22個月監禁。
26. 總刑期方面,兩項控罪干犯的日期只相隔16天,兼且都是在同一建築地盤干犯,可見兩被告接連犯案,食髓知味,貪得無厭。本席下令第二項控罪的其中11個月監禁,與第一項控罪的22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因此每名被告的總刑期均是33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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