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家良
香港特別行政區
HCMA 770/201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處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77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編號2014年第288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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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背景
1. 上訴人被票控在伊利沙伯醫院內使用可能令他人厭惡或煩擾的言語,違反香港法例第113 章《醫院管理局條例》制訂的醫院管理局附例第7(1)(c) 及10(a) 條。
2. 上訴人於2014 年12 月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罰款港幣600 元。上訴人不服判處,提出上訴。
案情
3. 案發當日,上訴人是一名病人。他到醫院辦事處投訴當日急症室醫生。當被問及原因時,上訴人三番四次向負責職員粗言穢語。上訴人無視警告,對到場保安員繼續粗言穢語。
求情
4. 上訴人初犯,49 歲,未婚,靠每月綜援四千元多維生。
判刑
5. 原審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背景、案情、求情、經濟能力和認罪,判處罰款港幣600 元。
本席作出的考慮
6. 有關條例的最高刑罰首次定罪是罰款港幣1,000 元。
7. 本案中,上訴人向替他紀錄投訴的職員不明所以地粗言穢語,而且不聽勸阻。案情不可說為輕。考慮了上訴人的經濟能力,本席同意罰款港幣600 元是合適的判處。至於上訴人陳詞中提到的案件,與本案不類同,無參考價值。
總結
8. 本席認為,原審裁判官所判處的刑罰,並非明顯過重,亦無原則上犯錯。因此,本席駁回上訴人就判處的上訴。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陳詩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